2010324日,單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開向于某借款2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六個月,并出具了借條給于某。2010515日,于某從程某處進了一批貨物,貨款為50000元。于某因暫時沒有錢付給程某,程某便對于某說:“既然單某欠你款20000元,此款干脆先從此貨款中抵扣,等單某的借款到期后我再向他要,至于另外30000元你再另外想辦法。”于某同意。隨即,于某打電話給單某告知此事,單某表示不同意此債權債務的轉移,此談話有電話錄音予以佐證。

 

在本案中,單某、于某與程某之間實際上發生的是就單某欠于某20000元款的一種債權債務的轉移過程,那么此種轉移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單某欠于某款20000元,此款先從于某欠程某貨款50000元中抵扣,這僅是程某與于某之間達成的一種協議,并未經單某同意,此債權債務轉移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于于某對單某享有的債權20000元向程某轉移,只要于某和程某之間達成協議并通知了單某,程某即取得原債權人于某的地位,對債務人單某享有債權,此轉移并不需要經過單某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債權債務向第三人轉移。債的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或債務由第三人予以承受。所謂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債權人將其享有的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享有。所謂債務轉移,是指依據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二是第三人代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由該條規定可以得知,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三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對債務人取得擔保追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根據這兩條的規定,債權人既可以將債權全部轉移,也可以將債權部分轉移。同理,債務人既可以將債務全部轉移,也可以將債務部分轉移。但是債權人轉移債權與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條件是不一樣的。在債權轉移的情況下,只需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既可。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則需債務人、債權人和第三人達成轉讓協議,債務轉移時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具體到本案中,單某向于某借款20000元,此款于某和程某之間達成協議決定從于某欠程某的貨款50000元中予以抵扣。筆者認為此系于某對單某的20000元債權向程某進行轉移,并未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且于某已經電話通知了單某,雖然單某表示不同意此債權的轉移,但此異議并不能成立,從于某的轉移通知到達單某時轉移即發生法律效力。此轉移生效后,該債權即由原債權人(讓與人)于某移轉于受讓人程某,讓與人于某脫離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程某取代讓與人于某而成為債權債務關系的新債權人。即此時,程某對于某享有債權30000元,對單某享有債權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