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當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調解率較低,僅有三成左右,而上訴率卻遠遠高于其他民事案件指標,究其原因,就是保險公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消極調解,對判決積極上訴。

 

原因分析

 

一、保險公司出庭率不高影響調解。隨著機動車數量的不斷激增,保險公司案多人少現象日益突出,若一些案件標的比較小且免賠范圍小,特別是涉及到外地保險公司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往往不出庭應訴,使得這些案件常常要缺席判決,影響案件調解結案率的提高。

 

二、保險公司寧要判決也不要調解。保險公司對調解方案的內部審批程序比較復雜,許多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沒有調解方案的最終決策權,為了減少工作量,避免繁瑣的溝通、協調、請示、匯報,他們往往排斥做費時費力的調解工作,希望法院一判了之,此外,保險公司還害怕調解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希望法院依法裁判。

 

三、保險公司疑慮不公正拒絕調解。法官對在調解中對法律適用及裁判尺度不統一,在精神撫慰金數額、當事人過錯比例分擔、農村城鎮身份認定等方面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保險公司甚至情愿多賠也要求判決處理。

 

四、保險公司意圖延遲賠付而積極上訴。上訴門檻和上訴費用較低。由于道損糾紛訴訟費用較低,僅有一般財產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而延遲給付巨額賠償款獲得的收益遠遠超過上訴成本。曾有保險公司宣稱“只要是法院判決的案件一律上訴”,意圖通過上訴拖延一審判決生效時間,從而達到延遲理賠以獲利的目的。

 

對策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加強訴前調解,對涉及外地保險公司或者確因保險公司案多人少而無法出庭應訴的情況下,電話聯系協商好賠償數額后,向保險公司郵寄其他當事人已簽名的調解協議,再由保險公司簽字確認后寄回,確保盡量調解結案。

 

二、加強法院與保險公司的溝通交流,建議保險公司放寬保險理賠調解的審批程序和出庭人員的調解權限,提高保險案件的當庭調解率。

 

三、法院對類似的案件適用統一的裁判標準和尺度,增強當事人各方對調解結果的公正性、統一性、穩定性的認同和信任。

 

四、因為保險公司不及時履行賠償義務,一審案件判決應一律由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壓縮其用上訴來故意延遲理賠的獲利空間。同時,各中級法院加強司法公開,定期公布各保險公司二審維持案件數量排行榜。不僅促使保險公司更積極地承擔其應有的社會責任,及時理賠以填補受害人損失,也有利于樹立保險公司的企業形象,提高其市場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