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普普通通的白色面包車,每天早晨和下午穿梭在泗陽縣臨河鎮至宿城區中揚鎮范集等村之間接送小孩,車內人頭攢動,十分擁擠。原來,這輛6座的面包車,竟然實載了30人。

  3月19日上午,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在宿城區中揚鎮毛集村廣場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危險駕駛案,幼兒園園長許某艷(女)和駕駛員賀某青(女)同堂受審,當庭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許某艷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賀某青被告人賀某青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據悉,該起幼兒園黑校車超載入刑追責案尚屬全省首例。

  2015年9月份以來,被告人許某艷(系宿遷市泗陽縣臨河鎮誠恒幼兒園園長)安排沒有校車駕駛資格的被告人賀某青擔任該園校車駕駛員,長期駕駛蘇NHZ213號小型普通客車接送家住宿遷市宿城區中揚鎮的該幼兒園部分幼兒。2015年11月24日15時許,被告人賀某青再次超員駕駛蘇NHZ213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宿城區中揚鎮范鵬村部旁時,被宿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查獲。經查,被告人賀某青駕駛的小型車輛荷載6人,實載30人,其中駕駛人員1名,幼兒28名,隨車教師1名,超載率達400%。

  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許某艷經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處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許某艷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安排被告人賀某青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許某艷、賀某青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許某艷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賀某青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廣大學生家長,為了自己孩子的生命安全,千萬不要為省錢而選擇租用黑校車,更不要讓孩子乘坐超員車。同時,也敬告從事接送學生業務的駕駛人,必須依法辦理校車許可及駕駛資質手續,不能利欲熏心抱著僥幸心理開黑校車、超員車,否則,害人害己,難逃法律的嚴懲。

  圖為假日法庭庭審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