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推行法官釋明制度促和諧
作者:汪洪明 發布時間:2007-12-03 瀏覽次數:553
本網徐州訊:邳州法院為落實“司法為民”宗旨,更好地實現司法和諧的目標,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保證民商事審判活動公正有序進行,該院把法官釋明制度運用在訴訟的各個階段,貫穿于民商事訴訟全過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在立案階段,立案法官針對原告是否為適格的當事人,案件的主管和管轄,案件所涉及的基本事實理由、訴訟請求和證據,財產保全及整個訴訟須知等問題,通過詢問、說明、告知等方式向當事人進行釋明;在審前階段,法官對當事人、證人和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針對程序的適用、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證據的交換等問題,用告知、詢問或說明的方式進行釋明;在庭審階段,法官對證據的對應性、證明用途、證明目的,證人對事實的陳述,鑒定結論等問題,通過發問的方式向當事人釋明。
法官釋明制度的推行,有效地促進了當事人之間矛盾的化解,降低了法官的調解難度,提高了案件的調解率;同時也實現了對弱勢群體的司法救濟,使他們不因法律知識的欠缺而導致訴訟上處于劣勢,實觀了實質意義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