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賣車不過 舉證不能擔責任
作者:王慶輝 發布時間:2007-12-03 瀏覽次數:1224
本網徐州訊:邳州法院近日審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肇事車主雖已將車賣出八年之久,但仍對死者實用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肇事車輛的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逃逸,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劉某是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使用人,應對該起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劉某主張該車已轉賣他人,但未向法庭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決劉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11萬元。
本網徐州訊:邳州法院近日審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肇事車主雖已將車賣出八年之久,但仍對死者實用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肇事車輛的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逃逸,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劉某是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使用人,應對該起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劉某主張該車已轉賣他人,但未向法庭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決劉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