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新沂法院注重從維護社會穩定出發,進一步強化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刑事司法理念,加大案件調解力度,截止到目前為止,此類案件的調解率高達93%以上。

一是庭前調解制度化。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以外,把庭前調解工作列為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在開庭審理前召集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訴訟參與人進行庭前調解。

二是堅持庭中釋法明理。在案件審理中,抓準雙方爭議的主要矛盾和焦點,注重做好法律釋明工作,耐心細致地向當事人講解與案件有關的實體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識,使當事人對判決的可能結果和面臨的訴訟風險有心理準備,促使其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三是堅持賠償款先前到位。該院在調解中,把賠償款在判決處理前到位作為量刑和實體處理的重要因素,對已經履行賠償義務的,在被告人量刑時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對拒不賠償原告人損失的,作為被告人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酌情從重處罰,并以此作為適用緩刑和動員自訴人撤訴的重要依據。

四是發揮陪審員調解優勢。人民陪審員來源于各個單位,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和工作能力,對于社會情況比較了解,具有法院工作經驗,通過了解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易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

五是借助外界力量促調解。一方面積極做被告人親戚、朋友的工作,充分利用被告人對其的信任,說服其幫助被告人想辦法籌款賠償;另一方面做被害人或其親屬的工作,讓其放棄過高的賠償請示,促成雙方達成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