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者:張磊 發布時間:2011-11-23 瀏覽次數:1077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由于沒有完善、系統的個人信用法律體系,又加上人們的誠信道德觀念的缺失,缺乏對違法失信者行之有效的監督和處罰措施,使得在日常生活和經濟交往中,人們普遍缺乏個人信用文化和誠信意識,對個人信用的極端重要性也沒有充分深刻的認識,偽劣商品、虛假廣告、偷稅漏稅、惡意透支、走私騙匯、偽造票據等毀約失信現象經常出現,健全和完善我國個人信用法律制度迫在眉睫,刻不容緩。
一、個人信用及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概述
個人信用是指根據個人的家庭資產與收入、已發生的借貸與償還、依靠信用進行透支和不良信用時所受的訴訟與處罰情況,評估個人的信用等級并及時記錄、歸檔,以便個人信用的提供方決定是否給予貸款以及貸款數額的制度。而一個國家制定并實施,適用于保障、管理、監督公民個人信用信息的一系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規和行為規范的總和就是個人信用法律制度。
二、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立法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1]誠實信用原則起源于羅馬法。在羅馬法的誠信契約中,債務人不僅要依照契約條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內心的誠實觀念完成契約所規定的交付。[2]誠實信用,要求處于法律上特殊聯系的民事主體應忠誠、守信,做到謹慎維護對方的利益,滿足對方的正當期待、給對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3]《合同法》的第6條也有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了市場主體在交易中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劵法》針對公司捏造虛假的招股說明書和上市過程中進行虛假陳述的違法犯罪行為都規定了比較明確的違約失信法律責任。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部分法律對誠實信用也均有一定的表述。
在規章與地方性法規方面,2000年2月,上海市正式頒布了《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試點辦法》。2001年12月,深圳市制定并頒布了《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
總的來說,我國關于個人信用的相關法律已初步建立,但在許多地方還不夠健全,比如上述的上海、深圳等一些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有的是規范和調整部分金融行業,有的是僅在地方政府轄區內有效。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制定并頒布一部規范全國個人信用制度的基本法律,以便在全國范圍內,各個行業間對整個個人信用系統統一監督和管理。
三、我國個人信用制度中現存的問題
1、缺乏專門規范個人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規
雖然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也有一些關于誠實信用的規定,但總的來說這些法律規定的條文比較抽象籠統、銜接性不夠、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差,在施行過程中缺乏明確具體的規范措施。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在全國范圍內針對如何調整個人信用制度中相關利益主體關系的專門法律。此外,我國現行的一些法律規定已經成為了個人征信和信用數據公開的巨大障礙,應適時予以修改完善,促進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例如《商業銀行法》第29條規定的應當遵循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就嚴重阻礙了個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完善。再如我國現行的《檔案法》規定,不經過檔案館或者相關國家機關的批準,不準公布相關檔案資料,這明顯不利于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的公開和透明。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檔案資料所有者屬于全體人民,除了有違社會公共利益與侵犯個人隱私權的國家檔案資料應該一律對公眾開放。
2、缺乏完善個人信用制度的相關配套制度
建立健全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是一個綜合的、長期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它需要各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協調和配合才能很好的發揮作用。但是,我國目前的個人破產制度、個人財產申報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法律法規尚未健全與完善。
我國不存在個人破產制度。我國的《企業破產法》僅僅適用于企業及社會組織,而對作為現代社會的市場交易重要主體的普通自然人的破產卻沒有相關切實有效的規定,這和國際上通行的把個人破產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民法規范是不相適應的,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不僅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的客觀要求,也是我國法律適應經濟全球化浪潮與國際接軌的迫切需要。
我國的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也尚未建立。完善的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可以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提供真實有效的依據,增加政府的財政稅收。并且使個人的收入透明公開,這就堵住了貪污腐敗的監管漏洞,使貪污腐敗違法亂紀者的非法收入無處藏身,無可遁形。于此同時,個人財產申報的真實、全面、有效的個人信息是構建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重要信息資料來源,否則,如果沒有詳細的個人財產申報信息為前提,所要建立的我國真實、完整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將成為無本之木,無水之源。
此外,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也不夠完善。
3、缺乏完善的個人信用信息隱私權保護制度
隱私權,是自然人就自己個人私事、個人信息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情事不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4]個人隱私是與社會安全和公共利益無關,并屬于個人私人生活范圍內的一些個人信息,具體來說主要包括:私人信息資料、私人生活空間、身體陰私、生命基因、個人通信等。[5]雖然憲法、民法通則對其有一些關于我國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護和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等規定,但是總的來說,這還遠遠沒有形成一個系統的完整的保護公民個人隱私的法律體系。《民法通則》沒有將隱私權規定為法定的人格權,后來在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中,把個人隱私權歸入名譽權客體的范疇。[6]但是,在個人信用制度建設過程中,收集個人信用的一些資料和信息的行為,一定會不可避免的會觸及到一些關于個人隱私方面的資料信息。對此,筆者認為,在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過程中,一方面要加強個人信用信息的公開透明,另一方面又要加強對被征信者涉及個人隱私的一些個人信息資料進行全面的保護,這也是我國法律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具體要求,我們要在個人信用信息公開和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之間找到一個合理的平衡點。如果沒有對個人隱私權的合理保護,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的建設就不可能順利進行。
4、缺乏全國統一、真實全面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依據我國當前的個人信用管理體制機制,由于缺乏專門專業的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征集機構,長期以來,我國的個人的信用信息資料的采集收集工作主要是由各級法院、稅務、公安、銀行、保險、電信機構和公共行政事業單位等相關部門分別進行的,從而使這些個人信用信息的數據來源渠道分散,內容片面單一,難以形成一個覆蓋全國、完整的、系統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對個人信用的評級估算沒有一個統一專業的、權威的、科學的評估標準和評估程序。[7]而個人信用信息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恰恰是個人信用制度建立健全的前提和關鍵。
5、現代社會的信用文化和誠信意識缺失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美德,孔子在子貢問政時曾說:“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可見信乃修齊治平之本。此外,關于信用的名言更是數不勝數:“千金一諾”、“君子一言,駟馬難追”、“人無信,不知其可也”、“言必信,行必果”等等。
但是,當前由于道德的迷失,法律的缺位,我國出現了嚴重的個人信用危機,有毒食品、偽劣商品、虛假廣告、偷稅漏稅、惡意透支、走私騙匯、偽造證件和票據等毀約失信現象層出不窮。究其原因是因為我國的個人信用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善,而且對毀約失信者的懲戒和處罰力度明顯不夠,沒有使人們認識到一個良好的信用的極端重要性以及個人的毀約失信后會整個社會帶來一系列什么樣的嚴重后果。一些人只顧眼前的短期經濟利益,為了一些蠅頭小利而見利忘義,置誠信于不顧,常常出現一些背信棄義的人得利,而誠實守信者受到損失的不良現象。我國個人信用方面所呈現出的巨大缺失和漏洞,這已嚴重影響到了我國整個經濟運行的效率、市場秩序的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別是在當前,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事業已進入體制轉軌的戰略機遇期和矛盾凸顯期,健全和完善我國個人信用法律制度重要性和緊迫性已顯得迫在眉睫,刻不容緩。
四、完善我國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議
1、進一步完善我國個人信用法律體系
個人信用立法應該遵循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個人信用信息強制公開,加強個人信息隱私權保護三個原則。
首先,應盡快制定一部符合國情,統攝全局的個人信用基本法。該基本法要對個人數據保護、個人隱私保護、信息公平使用及不良披露、個人破產等制定出具體的實施方法與細則,以對個人信用行為進行具體的調整和指導,對個人、政府部門和信用中介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和法律關系進行明確的界定和規范,對一些嚴重的違約失信行為進行嚴厲的懲罰和制裁。
其次,修改不適應個人信用制度的相關法律。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我國的《商業銀行法》與《貸款通則》,在平衡銀行的保密義務和個人信用信息公開的矛盾的前提之下,對于商業銀行客戶的個人信息公開范圍、傳播方式、使用限制等各方面內容做出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國家所有的檔案,屬于公共資源,在不損害國家安全與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都要對公眾公開,這是在建立健全個人信用法律制度過程中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我國制定并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使我國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又向前邁出了一步,這也是政府轉變職能,打造服務型政府的需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公司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工商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限制個人信用制度發展的條款予以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我國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再次,嚴格執法,健全失信懲戒機制。嚴格執法是依法治國的關鍵環節,如果不能把嚴格執法落到實處,哪怕是有再完善的個人信用法律體系,它也僅僅是空中樓閣而已。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各執法部門如稅務、工商、公安和法院等各部門在個人信用的監管過程中相互協調、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在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實施方面步調一致,協作配合,資源共享。提高執法隊伍的執法能力,提高執法效率。努力解決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不嚴、監管不力、違法不究的以及對失信者以罰代法等相關問題。要進一步健全失信懲戒機制,有研究表明:需要產生動機,動機支配行為,每一個理性的人在做出選擇前都會進行成本分析,我們要制定嚴格而嚴密的法律體系,依靠法律形成一種“火爐效應”,無論任何人違法失信,就都會及時的受到懲罰,一定讓失信者的違法成本遠遠大于其靠失信獲得的非法收益,讓失信而無利可圖,從而使失信者受到懲罰,使守信者得到鼓勵,這才是我國個人信用制度不斷健康發展的關鍵之所在。
2、完善我國個人信用的相關配套制度
首先,依托現有居民身份證號碼建立個人信用實碼制與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美國是個人信用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之一,其每個公民都擁有一個終身不變且唯一的社會保險號碼(SSN),它幾乎涵括了該公民全部的個人數據資料,包括性別、出生日期、教育經歷、工作狀況、收入納稅、犯罪記錄和個人信用信息等等。社會保險號碼廣泛應用于個人的升學就業、納稅、醫療保險、養老、開立賬戶等許多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國應借鑒美國的SSN制度,進行全國范圍的社會保險登記,把每個人的個人基本信息和個人信用資料加以系統的歸納,整理,分析、評估,應用現代網絡技術建立起一個依托居民身份證號碼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在這個信息系統中,要把每個人的個人信用信息資料與其身份證號碼對應結合起來,在這個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中,我們只要輸入所要查詢的身份證號碼,就可以快速的查詢到每個人詳細的個人信用信息情況。這樣既可以避免另起爐灶,重新建立一個全新的社會保險號碼及信息系統,大大節約了個人信用制度施行的經濟成本,也可以增強我國公民對社會保險號碼和個人信用系統有機結合的認同感。
其次,嚴格貫徹執行個人存款實名制,為我國個人信用信息系統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數據來源。我們要依靠法律逐步的做實個人賬戶,對個人賬戶的個人信息記錄、信用評級、不良信息披露等活動進行系統的規范管理,并對嚴重的違法失信行為進行嚴厲的制裁和懲罰。因為每個人的姓名都是對應一個唯一的身份證號碼,將個人存款實名制能夠和依托身份證號碼的個人信用實碼制互相配合,協調應用。
再次,建立健全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將破產制度的適用范圍擴大至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合伙組織、農村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個體。個人破產制度就是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并經過審核批準后,在法院主持和監督下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個人債務,允許債務人保留維系其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財產,但是在法定的時限內不得進行高檔的消費行為、持有和消費貴重的生活奢侈品,如果債務人在清償債務的過程中故意隱瞞不予進行財產申報的話,將會被施以嚴厲的刑事處罰,并對其以后在某些行業的任職和經營進行一定的禁止或限制。
3、加強個人信用制度中隱私權的保護
在建立健全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過程中,由于實行個人信用登記制,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等措施,肯定會搜集和記錄許多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與資料。個人隱私的相關內容主要是以真實性和隱秘性為重要特征,但是,這并不就意味著有關隱私的內容可以、、能夠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任何人的隱私都必須在符合法律規定、社會公共道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范圍之內。一旦發現有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利進行干預和揭露。隱私權其實只是保護那些與公共利益無關,純粹私人的的事情。[8]
在隱私權和知情權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處理:第一,社會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則。保護個人隱私如果涉及社會政治利益及公共利益,應當保障社會政治利益和公共利益,犧牲個人隱私權的某些部分。第二,權利協調原則。在隱私權和知情權發生一般沖突時,通過在較小的范圍內公開隱私,以滿足知情權的需要,但如果不是十分必要,則不宜公開具體當事人及其住所,即使公開也不要牽涉或映射于此無關或關系不大的其他人。第三,人格尊嚴原則。新聞報刊對社會不良現象的揭露,必要時可以涉及某些個人的隱私,但不得以傷害其人格尊嚴為目的。[9]
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關于個人隱私的保護也越來越完備,當前,個人隱私已經不再是健全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障礙。國內關于個人信用隱私權的立法也有了一些探索性的嘗試,例如上海市在其頒布的《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中明確規定:在進行個人信用信息的征信過程中,征信機構必須尊重個人隱私,不能收集與個人信用沒有關系的私人信息,如家庭出身、種族、血型、醫療記錄等,同時還要求征信機構不能采用一些諸如竊取、騙取、脅迫、利誘、賄賂等非法的手段收集個人信用的相關信息資料。法律要明確規定對于個人信用信息進行公開使用的程度和范圍,明確應區分哪些是可以進行征信并使用的個人信用信息,哪些是不能公開的個人隱私。這就要求在嚴格保護國家安全信息、商業秘密信息和個人隱私信息不受非法侵害的前提之下,使個人信用信息合法化、公開化、規范化。應從法律上明確隱私權作為獨立民事權利的地位,進而盡快制定《隱私權法》,既加強對隱私權的傳統法律保護,又重視對信息時代網絡隱私權的調整,建立一套完整的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10]
4、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銀行、工商、稅務、公安、法院等各部門協調配合,整合個人信用信息資源,依靠現代網絡技術和現有的身份證號碼建立起一個全國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把每個人的個人信用信息資料整合匯總,記錄并保存在這個信用信息系統中這個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之下,形成一個覆蓋全國范圍內的、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從而提高信息資料收集、分析、存儲、評估和監管水平,使我國的個人信用信息的互動交流和檢閱查詢更加的方便、準確、快捷。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的網絡化,將會促進我國消費信貸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并能夠有力的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實現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共同發展,刺激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5、增強政府誠信意識,普及公民信用文化
知情權是指公民有權知道他所應該知道的事情,國家作為最大的信息擁有者和使用者,要認真負責的保障和確認民眾切實享有知悉、獲悉信息的正當權利,尤其是保障政務信息的公開,賦予廣大民眾最基本的知情權。[11]
為了促進政府信息公開,規范政府行政行為,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我國制定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是一部推進政府信用法制化,在完善我國個人信用制度過程中的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行政立法。完善的法律體系建立起來之后,需要由政府各機關各部門依法行政,貫徹執行,廣大民眾知法守法,認真遵行。政府首先要樹立誠信意識,依法行政,政務公開,滿足人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在完善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過程中,我國政府機關應該發揮統領指導作用的同時,更應該以身作則,大力弘揚誠信意識,樹立榜樣形象,發揮表率作用。良好的政府信用和政府形象是個人信用制度建立的重要基礎,一旦政府產生嚴重的失信行為,其相對于個人失信行為而言對于整個社會的信用制度所產生的破壞力更大,影響也更惡劣,例如“華南虎事件”、“三鹿奶粉”、“動車事故”等事件就曾嚴重損害政府誠信形象,并一度使廣大民眾對政府的公信力產生巨大的懷疑。
健全和完善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僅僅依靠行政的、法律的、強制的手段是遠遠不夠的,在加強法制建設的同時,通過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我國公民的信用意識,在現代社會中,信用不僅是一個人能力和德行的綜合體現,它還和知識產權一樣是一種無形的資產,具有經濟上的巨大現實價值。在引導和規范人的思想和行為方面,道德和法律都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道德觀念的信用意識和信用文化是一種內在的思想規范力量,而法律是一種外在的規則強制力量。所以,在完善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上,要協調和綜合利用道德和法律這兩種手段,把依法治信和以德治信有機的結合起來,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誠信觀念和信用文化,促進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能夠早日完善。
參考文獻:
[1]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頁。
[2]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頁。
[3]王利明.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頁。
[4]王利明.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78頁。
[5]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658頁。
[6]王利明.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78頁。
[7]藍壽榮,陳冰竹.美國個人信用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中國農業大學學報,2004年,第1期。
[8]王利明.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81頁。
[9]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頁。
[10]胡鴻高,趙麗梅.網絡法概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8頁。
[11]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