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制定規范適用補正裁定的若干規定
作者:劉德生 發布時間:2007-11-29 瀏覽次數:891
本網鹽城訊:為規范補正裁定在案件審理中的適用,進一步提高裁判文書質量,充分發揮裁判文書在當事人服判息訴和社會穩定中的作用,增強裁判文書的公信力,近日,東臺法院制定了《關于規范適用補正裁定的若干規定(試行)》,將規范適用刑事、民商事、行政和執行案件補正裁定制度化。
近年來,由于少數法官責任心不強,裁判文書發出后發現筆誤,再以裁定補正裁判文書的現象屢見不鮮。更有甚者借“筆誤”鉆法律漏洞,隨意更改裁判文書,由此引發訴訟當事人對法院裁判不滿。補正裁定的濫用和隨意性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人們對法律尊嚴的信任,妨礙了司法公正,降低了裁判文書的公信力。針對這一現象,東臺法院從審判管理和規范司法行為的角度出發,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規范適用補正裁定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明確了補正裁定應遵循的原則,統一了補正裁定的適用對象,細化了補正裁定的適用范圍。
該規定明確以下九種情況不得使用補正裁定: 1、對裁判文書已確定的案由、訴訟標的及標的額的補正;2、裁判文書主文的裁判范圍擴大或者縮小了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補正;3、裁判文書的主文遺漏了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補正;4、裁判文書判決主文中給付內容的補正;5、對裁判文書主文中是否支持當事人請求而作出完全相反的補正(更正);6、筆誤發生在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法律適用敘述上的補正;7、上訴人提出上訴后針對與上訴有關的事實和裁判理由進行的補正;8、刑事裁判文書涉及的金額或數額的補正;9、其他違反補正裁定原則不宜適用補正裁定的筆誤或文字技術上的失誤。
該規定針對目前審判實踐中補正裁定的立法不足,補正裁定被濫用和隨意性的現狀,從程序上嚴格規定使用補正裁定的審批權限,改變過去補正裁定由承辦法官或合議庭說了算的模式。由于補正裁定是對裁判文書書中的筆誤或文字技術上的失誤進行補正,原獨任法官與合議均存在過失,因此規定明確補正裁定應由庭長審核,分管院領導簽發,并建立備案制度。
該規定將補正裁定的使用情況作為考核法官辦案質量的重要指標,并與崗位目標責任制掛鉤。對使用補正裁定的法官視不同情況扣除一定的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