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不斷規范和強化執行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近日,我院制定出臺《關于執行案件備案登記的管理規定》,正式啟動執行案件備案登記制度。

一是明確備案登記案件的適用條件。只有符合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線索以及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查證確認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暫不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方可備案登記。

二是明確執行案件備案登記的操作規程。《規定》明確,申請執行人申請備案登記或同意進行備案登記的,立案庭逕行辦理。對申請執行人沒有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和執行線索,編制查證案號,經執行機構查證確無可供執行財產的由立案庭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三是增強當事人的風險意識。根據《規定》,申請執行人須主動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和財產線索,以便法院及時采取強制措施。申請執行人未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查證確認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無可供執行財產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后發放《執行案件備案登記通知書》。

四是提高執行工作效率。對符合備案登記條件的案件,經申請人申請或同意,立案庭逕行備案登記。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可持《執行案件備案通知書》申請立案執行。此類案件無需進入執行程序,極大提高執行工作效率。

實行執行案件備案登記不僅保證申請執行人申請權的長期有效性,也進一步強化和加大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同時,沒有財產線索的案件暫緩立案,也緩解了執行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