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時間,報刊、網站上關于北京市韓浪潑硫酸案討論的如火如茶,韓浪本是一名被害人。兩年前,她6歲的兒子被同村13歲的小張掐死,小張被勞教3年,法院判決張家賠償15萬余元,張家卻以家庭困難、沒錢為由一直不履行賠償,舊恨未消,又添新怨的韓浪將硫酸潑向了小張18歲的姐姐,自己也被判了13年有期徒刑。盡管許多刑事案件發生后,作惡者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是,相關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卻又因為犯罪主體以及家人沒有賠償能力,最終變成了“法律白條”,使那些苦難的刑事被害人往往“人財兩空”,由其所滋生的新一輪報復犯罪等問題屢屢發生,已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和擔憂。所幸的是在近幾年的兩會上,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呼吁要建立起我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在2007年的工作中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為此,筆者就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構建淺談一下自己的拙見。

一、構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和諧司法的體現和要求

  我國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大致有三種途徑:一是私力救助,由罪犯進行賠償,往往因其無力賠償或無財產可供執行而淪為“空判”;二是社會救助,由熱心人或公益機構捐助,獲取常靠運氣,且救助力度不大,杯水車薪;三是國家救助,由司法等部門給予專項救助,雖然在我國部分地方已有試點,但相關規定或制度仍是空白。但在新西蘭和歐美等國,刑事被害人救助(或補償)制度在二戰后,隨著各國經濟的復蘇和發展而迅速被采納,并逐漸發展和完善。

  198511月,聯合國大會正式通過的《為犯罪和濫用權利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規定,當無法從罪犯或者其他來源得到充分的補償時,會員國應設法向被害人等提供金錢上的補償。在隨后的幾年,聯合國對該宣言進行了完善和試點,刑事被害人救助(補償)領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進展。

  200512月,世界被害人學會召集各國被害人學專家,為聯合國起草了《為犯罪、濫用權利和恐怖主義受害者取得公理和支持的公約(草案)》。該草案從援助、恢復性司法、賠償及補償等四個方面的內容對刑事被害人救助作了相關規定,可見建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已成為世界性的發展趨勢。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刑事法治的進步,以前對犯罪嫌疑人、罪犯就是“壞人”,不值得尊重和保護的思想轉變為公平地看待這一群體,并開始給予其人文關懷。然而,作為生活受到嚴重影響,賠償得不到兌現的部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卻沒有得到足夠的認識和重視。諸如馬加爵案、邱興華案,被害人以及家屬在經歷了犯罪侵害之痛后,又不得不承受更痛、更久的“人財兩空”。正如刑法學專家馬克昌教授說的那樣,當許多國家都已進入“被害人時代”時,如果我們還是空白,甚至判決時不考慮被告的承受能力,表面看起來是法律給當事人主持了公正,但實在的“勝利”他什么都沒感受到,只能陷入“無期的等待”。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僅體現了國家對因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絕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庭的關懷,又是一種來自國家的心靈撫慰,也是看得見、摸得著的經濟幫助;也有利于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更是司法文明和司法和諧的體現和要求。

  二、構建刑事被害人救濟制度的幾點設想

  “被告人時代”標志著我國刑事司法以人為本的第一次回歸,使社會公平地看待被告人,并給予其人本關懷。而“被害人時代”的到來則是我國刑事司法實現以人為本的第二次回歸,順應了時代潮流。在構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時,筆者有以下幾點設想。

  一是救助機構的設立。筆者認為可設在各級政法委員會的名下。因為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受客觀條件和辦案能力等方面的限制,證據的搜集有時十分困難,這也直接導致在不同的階段,案件無法偵破,或者被作不起訴處理,或者被撤銷,或者被告人被判決無罪等情況在所難免。那么,在上述情況下,因犯罪所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由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諸主體中哪一個單位來救助都不太合適。而從我國的實際國情出發,各級政法委員會對政法各部門是支持和監督其依法正確行使職權,并協調和溝通他們之間的工作,因此救助機構以設在政法委的名下最為合適,可由各方面專家組成專門委員會負責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二是救助資金的來源。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首先要解決的資金來源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各國的做法不一,有的來源于財政預算,有的來源于對罪犯的罰金和沒收的財產,還有的來源于罪犯在服刑期間的勞動報酬。筆者認為,我國可設立一個專項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資金來源應當以國家財政預算為主,另外還可以把對罪犯的罰金、沒收的財產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間獲得的部分勞動收入按一定比例抽取出來作為輔助收入,同時,要鼓勵和支持專門針對被害人救助而設立的民間組織的工作,他們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捐助,也是彌補國家救助基金的不足的重要部分。

  三是救助的范圍。這涉及到刑事被害人滿足什么條件才可以得到救助的問題,由于我國的經濟還不是很發達,要想讓所有的被害人都得到救助還不太現實,因此,現階段可以把有限的資金用于解決最突出的問題,待條件成熟時,救助對象的范圍可逐步擴大到未完全得到賠償的所有刑事被害人。目前,我們可以先解決那些因犯罪所害而陷入經濟困境或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親屬。

  四是救助的審批程序。救助基金的申請由刑事被害人向政法委提出后,政法委組織各方面的專家進入綜合調查分析,可從刑事被害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和知道案件具體情況的個人及單位進行詢問、調查,確保真正需要幫助的刑事被害人得到救助。而對于急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可不經申請先予支付,隨后補齊手續。總之,救助基金的審批應遵循三個基本原則:一是申請和審批手續不宜太繁瑣;二是要通過公開透明的程序來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三是確實需要馬上救助的,先救助再說。

  五、救助的金額及標準。借鑒國外的經驗,學者們普遍認為救助的金額和標準要堅持以下幾項基本原則;一是國家救助以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為限,帶有救助的性質;二是救助的金額要充分考慮被害的性質及受損害的實際程度;三是對于刑事被害人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的賠償應予扣除;四是救助的金額和標準要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因此,筆者認為救助的金額可以確定一個范圍,首先確定一個最低標準,這要考慮不同地區及當地物價等因素而區別對待,分別制定各地的最低標準,同時也要確定一個最高限額,以盡可能地保護更多被害人的權益。

  六、救助基金的回收。救助基金的回收是指已經獲得救助款項的刑事被害人,當其得到賠償或保險公司理賠時,應將已獲得的救助款項返還給救助機構。比如刑事被害人已從救助機構中提前領到了救助款項,現又通過法院執行來的款項,應等額或按一定比例扣除已發放的救助款項,并將該款項補充到救助基金賬戶中,以利于救助基金的良性循環發展,用于救助更多更需要幫助的刑事被害人。

  七、救助基金的監督。為有效防止基金運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漏洞,應強化對基金的監督管理。筆者認為各級人大可以對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在對刑事被害人進行救助時,救助機構應將具體情況報各級人大備案,以利于各級人大對救助情況進行隨機調查監督,維護救助基金的良好運行。同時應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救助機構應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綜上所述,構建我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是匡扶社會正義、實現社會公平的需要,更是促進司法和諧、社會和諧的需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所指出的,“如果沒有對困難群眾、困難群體特殊的制度保護,法庭就容易變成訴訟技巧的競技場,強者和弱者在形式正義面前會很難獲得實質正義的平衡” 。因此,構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任重而道遠,需要不斷的試驗,不斷的完善,以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但是由于我國國情的實際情況,該制度也具有救助的有限性,不能全面的保護所有刑事被害人的一切合法權益 ,因此,國家應當加強救助有限性的宣傳教育 ,教育公民、法人、有關組織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減少經營風險和安全風險,力爭自己的合法權利不被侵犯,當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要通過各種合法途徑來解決。只有其它途徑無法解決時,再啟動救助程序,但要考慮到救助的固有屬性,預測救助可能得到的結果,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同時司法機關也應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及時保護權利人各種合法權益,以充分發揮司法救助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中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