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年來,豐縣法院在行政審判中,堅持以“能調則調、調判結合、定紛止爭、勝敗皆明”為目標,力求雙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礎上化解糾紛,緩解涉及“官民”的對立情緒,促進社會和諧。

在行政審判過程中,該院將協調機制貫穿于庭前交換證據、庭審過程和庭審后宣判前三個階段。庭審前,法官認真審查訴訟材料,充分了解糾紛的產生原因及當事人的訴訟目的,然后召集雙方當事人分析案情,找出適合當事人和解的契機,促使行政機關認真傾聽行政相對人的意見,當面回應行政相對人的訴求,最大限度地消除雙方的誤解,在此基礎上,積極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達成庭外和解協議。

在審理中,正確處理好司法協調與司法裁判的關系,避免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根據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和主要事實清楚的原則,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在認識一致的基礎上,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進行合理的調整,原告撤回起訴,從而解決行政爭議。

對協調不成,依法做出判決的案件,宣判后做好行政法律法規的釋法及案件服判息訴工作,讓勝訴方贏得清清楚楚,敗訴方輸得明明白白。

今年110月,該院審結行政案件26件,其中,通過組織當事人協商,促成雙方和解,原告自愿撤訴的15件,和解率57.69??;出現了庭前和解多,主動履行多;纏訴少,無上訪,無矛盾激化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