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注重保護行政訴訟協調過程中第三人的利益
作者:武加慶 發布時間:2007-11-26 瀏覽次數:715
本網徐州訊:行政訴訟中的協調制度,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一種審理方式,通過協調達成的和解協議是人民法院裁定結束行政訴訟程序的前提,行政訴訟協調達成的和解協議與人民法院的裁判一樣必將影響到第三人的利益。行政訴訟協調程序只有充分注重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才是真正的完整的程序,也才能真正達到行政訴訟協調定紛止爭的功能和目的。因此,邳州法院在行政訴訟協調過程中非常注重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該院采取的措施是:
第一,注重保護第三人對訴訟程序的參與權。程序是當事人實體權利實現的載體,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就是保障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因此,該院注重保護第三人對訴訟程序的參與權。一般情況下,該院在完整追加完第三人后,再啟動行政訴訟協調程序,進行行政訴訟案件的協調工作,以保證第三人作為訴訟主體參與協調的機會和權利。
第二,注重保護第三人對和解協議的知情權。法諺曰:“對他人權利有影響,他人就有知情權和發言權。”因此,該院非常注重保護第三人對和解協議內容的知情權和了解權。第三人不僅有權作為訴訟主體參與協調,而且有權了解和解協議的內容。
第三,注重保護第三人對和解協議的異議權。第三人在了解和解協議的內容后,有權利發表自己的意見,并有權利要求在和解協議中記載自己的意見。第三人如果對和解協議有異議,則和解協議屬無效協議。因為,和解協議是各訴訟主體通過協商,互諒互讓,而達成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合意,違背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則就不是合意,也就不能成為和解協議。
第四,注重對和解協議的嚴格審查權。人民法院正確嚴格行使對和解協議的審查權是對第三人權利保護的得力的最終保障。因此,該院注重對和解協議審查權的正確和嚴格行使,以充分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一是要嚴格審查和解協議對第三人程序參與權、知情權、異議權是否進行了充分保護;二是要嚴格審查和解協議是否存在欺詐、脅迫、利誘等違背第三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