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法院分析當前民事案件送達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對策
作者:賈曉紅 發布時間:2007-11-23 瀏覽次數:1656
民事案件送達中存在的問題已成為基層法院民事審判中亟待解決的難題。許多案件經過了多次、多種送達方式都無法送達,導致許多案件不能盡快審結。據盱眙法院統計,今年1-10月,民事案件中僅郵寄送達(包括法院特快專遞)被退回的就占民事收案總數的27% 。目前民事案件送達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是法律文書郵寄被退回。案件受理后,法院通常都是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郵寄給被告。但從郵寄送達的情況看,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被退回,退回的原因主要有:1、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詳或錯誤;2、受送達人長期外出,家中無人;3、被告拒簽。
二是被告故意躲避,不接收有關法律文書。案件承辦法官直接找到被告住處,被告或關門上鎖、或避而不見,導致無法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
三是被告在開庭審理后,發現法院判決可能對自己不利,或采取躲避,或拒收法院郵寄的相關文書。
四是有些被告長期不在家,雖有聯系電話,但電話通知就是不到法院,也不提供具體的聯系地址。
針對以上問題,盱眙法院提出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由法警直接送達,盡量減少郵寄送達。這樣可避免一些郵寄送達時,當事人一看是法院的專遞便拒絕接受的情況;即使當事人拒絕接受,也可以依法留置送達。
二是對被告到庭參加應訴的,應當讓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法院按其提供的送達地址進行郵寄被退回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對被告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后果,經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的,按照《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即以被告的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
三是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并告知當事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后果。
四是對有些案件經過其它送達方式確實無法送達的,應當及時進行公告送達。
五是加強普法宣傳教育,不斷提到公民崇尚法律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