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突出行政協調促和諧
作者:劉龍 發布時間:2007-11-22 瀏覽次數:616
本網徐州訊:邳州法院認真研究當前行政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充分發揮行政審判協調機制作用,促進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和諧, 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一,抓好行政審判協調理念的樹立和行政審判協調機制的建立與完善。針對以前重判輕調的認識不足,該院注重在思想上引導法官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觀,牢固樹立多元協調的工作理念,要求審判人員將構建和諧社會作為行政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創新工作機制,改進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化解糾紛的能力。同時以建立完善制度為抓手,督促法官加強行政案件協調工作,嚴格約束機制,規范協調行為,把行政案件協調成功率納入了年終崗位責任目標量化管理考核制度,作為衡量行政審判工作績效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二,采用“三要”和“四針對”方法促協調。“三要”:一是凡是能夠協調的案件,要盡量協調。對可以適用行政協調的案件且當事人有協商意向的,利用庭前送達、調查取證、證據交換、庭審小結等時機,引導當事人查閱有關法律規定,促其正確權衡訴訟利弊,盡快達成協調。二是凡是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要重點協調。落實訴訟風險告知制度和判前、判后釋疑制度,使當事人避免誤解、減少對立情緒,做到依法、理性維權,增強行政協調效果。三是即使協調不成的,也要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 “四針對”:一是針對一些案情明了、矛盾不太尖銳的行政糾紛案件,法院進行訴前協調。二是針對個案特點,采取不同方式庭外協調。對于因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當,可能要判決撤銷的案件,多做協調工作,促成被告撤銷處罰決定、原告撤訴。三是利用行政聽證促協調。針對行政聽證賦予聽證人的權利義務,辨法析理,說服教育,發揮聽證協調作用,平衡各方利益,和諧處理好每一件非訴行政案件。四是在案件審結后,利用回訪繼續做協調工作。針對影響較大、矛盾較為激烈的案件,開展回訪協調,進一步平息矛盾糾紛,確保案件遺留問題徹底解決,真正實現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