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豐縣法院召開會議,專題部署執行工作。規定了加強執行期限管理的六項措施,以促進執行效率的提高。

一是規定立案分配期限。執行案件立案后必須在當天移送至執行局,執行局在2日內將案件分配到執行人員的手中。二是規定執行調查期限。執行人員接案后3日內送達執行立案通知書和執行通知書。10天內完成財產調查。三是規定強制措施期限。對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執行人員必須在調查結束后馬上報批采取強制措施,并及時組織實施。四是規定聽證答復時限。對執行異議的審查應在當事人異議提出后20日內組織聽證,并及時作出答復或作出裁定。五是規定新收案件期限。執行員在接到新收案件到通知后,如無正當事由,必須確保案件在6個月內執結。執行員無正當理由在期限內未能執結的,視情況更換案件執行員。六是規定卷宗歸檔期限。案件執結后應在當月將案卷材料按要求裝訂成冊,向檔案室移交歸檔;中止執行案件應在10日內對案卷進行初裝后移交執行局,指定人員保管,待案件終結后移交檔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