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法院文化建設作為一項嶄新命題,已引起了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廣泛關注,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各地法院的文化建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績,同時也暴露出了諸多的不足和問題,如何科學定位法院文化建設,理性培育法院先進文化已成為目前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本文從法院文化的內涵入手,在探析法院文化建設現狀的基礎上,提出了加強法院物質文化建設,塑造司法形象;加強法院行為文化建設,樹立司法權威;加強法院精神文化建設,培育司法精神的具體構想,期盼對建設法院先進文化能有所貢獻。全文共6492字。

關鍵詞:法院文化   建設   構想

 

近些年來,隨著法官職業化建設的積極推進,法院文化這一嶄新命題引起了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共同關注。通過法院文化建設,來提升法官群體素質和司法水平,促進公正與效率之實現,已成為許多法院的共識。由此一股“文化建院”、“文化興院”之風在全國各級法院悄然吹起。然而在實踐中,一些法院由于缺乏對法院文化內涵的正確理解和科學定位,出現了盲從現象,導致法院文化建設形式化、單一化和功利化。基于此,筆者從法院文化的內涵入手,在考察和分析法院文化建設現狀的基礎上,提出法院文化建設的路徑選擇和具體構想,以期對推動法院全面建設,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能有所裨益。

一、法院文化的內涵

法院文化是文化的子概念,兼具文化的一般性和司法的特殊性,內涵極為豐富。下面,筆者分三個層面予以具體分析。

(一)    法院文化的概念

文化一詞源遠流長,《易經》中曾言:“文明以止,人文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漢代劉向在《說苑•指武》中言道:“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興,謂不服也,文化不該,然后加誅”;南齊王融在《曲水詩序》中言道:“設神理以暴俗,敷文化以柔遠。”顯然,古文中所指的“文化”強調的是“文治教化”與“武力”相對應,其實質仍是“文道之治”,這與我們現實生活中所使用的“文化”一詞迥然不同,更與我們所研究的“文化”之意大相徑庭。

現代意義上的文化概念,源于拉丁文“colere,其基本含義為“耕種、培育;修飾、打扮;崇拜、敬仰”,后被引申為“為增進某種東西的質量所作的廣泛的努力”。[1] 19世紀70年代,享有“人類學之父”美譽的英國學者泰勒對“文化”做出如此定義:“文化或文明,就其廣泛的民族學意義來講,是一個復合整體,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以及作為一個社會成員的人所習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習慣。”[2]我國的《辭海》對文化的定義是:“從廣義上說,指人類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從狹義上說,指社會意識形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和組織機構。”筆者認為,文化應是指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形成的特定群體所共同擁有的知識體系、理想信念、道德觀念、價值取向、行為準則及其外在物質化體現的總和。

從歷史上看,我國從來沒有出現過現代意義上的法院,自然也就沒有法院文化存在之語境。現代意義的法院雛形出現在民國時期,[3]但后來由于諸多原因影響而終未建立。新中國成立后,由于政治意識形態方面的長時間影響,現代意義上的司法體系一直未形成,真正意義上的法院也僅是曇花一現。改革開放后,隨著民主法制建設步伐的加快,尤其是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法院才逐步重拾其獨立審判的應然職能。至此,作為根植中國特色文化土壤之中的法院文化方漸顯端倪,特別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乃至黨的十六大提出“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將人們對文化的認識和注意提升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國的法院文化也得以迅速發展。[4]

根據上述文化概念的定位,法院文化應是法官職業群體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所形成的、具有鮮明審判特征的知識體系、理想信念、道德觀念、價值取向、行為準則及其外在物質化體現的總和。

(二)法院文化的構成

任何一種文化,均由三個要素構成,表現為三個不同的層面:一是文化的心理要素,即文化的精神觀念層面;二是文化的行為要素,即文化的行為方式層面;三是文化的物質要素,即文化的物質實體層面。法院文化作為文化的分支,同樣由此三個要素構成。法院的精神文化是法院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所形成的獨具審判色彩的價值觀念和意識形態,包括司法精神、理想信念、價值取向、職業倫理等;法院的行為文化是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基于共同的司法理念、理想信念、價值取向、職業倫理等意識形態在行為上的現實體現,包括司法行為、管理哲學、思維方式等職業行為規范;法院的物質文化是以實物形態顯露于外部的反映司法活動特點的物質實體,包括審判法庭、辦公場所、司法人員服飾、相關司法裝備和設施等器物,是法院文化的物質化要素的總和。

(三)法院文化的內容

通過對法院文化概念和構成要素的解讀,可知法院文化皆由物質文化、精神文化和行為文化三個部分組成,其內容自然也圍繞這三個組成部分展開。具體包括:

1、追求正義的理想信念。追求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題。法官作為司法權行使的主體,追求公平正義,已是其最基本、最直接、最現實的職業要求。唯有如此,法官才能獲得應有的尊榮和公信,才能有資格充當“最后一道防線”的守護神。

2、嚴格司法的價值取向。嚴格依法辦事是現代法治社會的本質要求,理應成為社會正義守護神----法官的基本價值取向。革命導師馬克思曾說過:“法官除了法律之外不再有別的上司”[5]這就要求法官惟有以法律為根本,始終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運用法律思維,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公正地進行裁判。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法律尊嚴,樹立司法權威,發揮法律的效能。另外,嚴格司法還要求法官遵循司法的規律,做到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堅決抵制非法律因素的干擾,實現超然中立。

3、清正廉潔的職業道德。在法治社會中,司法就是公正的象征。司法作為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一旦產生不正和腐敗就會對整個社會的正義和法治造成沉重的打擊,同時也會極大地加劇和助長整個社會的不公和腐敗,從根本上破壞社會的公正信仰基礎,正如培根所言:“一次錯誤的判決比多次錯誤的實例危害更大,因為這些錯誤的實例不過弄臟了水流,而錯誤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6]因此,司法職業決定了法官必須始終做到:清正廉潔,克已奉公,剛正不阿。

4、高效有序的管理規范。法院的管理主要包括審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隊伍管理三個方面。這三方面管理均是圍繞審判工作這一中心展開,其根本的目的在于服務審判、促進審判。做好法院管理工作,必須不斷強化制度建設、監督考核和思想教育,努力做到高效運轉、有序推進,只有這樣,才能滿足審判工作不斷發展變化的現實需要。

5、威嚴莊重的物質載體。物質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外在物質化體現,是廣大民眾可以直接感受的物質實體,其真正的意義在于向社會凸顯國家審判機關的威嚴、莊重與神圣,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權威性。物質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基礎。

二、法院文化建設的現狀分析

法院文化產生的土壤是法院,分析法院文化建設的現狀,必須從法院的現實狀況入手,進行深入研究,方能找準問題之所在。

(一)法院的現狀

1、司法權地方化。司法權地方化主要表現為兩方面:一、法院的設置行政化。我國地方各級法院均按行政區劃進行設置。司法轄區和行政轄區完全重合,這就加劇了地方各級法院對地方各級政府的依附性。實際上,地方政府也一直將地方法院作為自己一個職能部門來進行管理。這樣一來,地方人民法院成為了地方的人民法院;二、法院人、財、物管理屬地化。地方各級法院的法官由同級地方黨委推選和考察,由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免;法官的工資等福利待遇和法院的辦公經費、物資裝備等均按照“分級負擔、分灶吃飯”的政策,由地方政府負責管理和撥付。這種將各級法院進行屬地管理的體制,又加劇了司法權的地方化。

2、法院內部管理行政化。長期以來,我國法院的司法審判工作一直按照行政化模式構建和運作,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具體表現為:一、院、庭長審批案件制度。雖然現在各級法院都在一定程度上將審判權下放,但院、庭長簽發和審批案件制度仍然存在,這在一定程度上仍影響法官獨立,造成“審和判分離”;二、審判委員會制度。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嚴重違反審判的直接、言詞原則和回避制度等,造成“審與判”脫節,背離了審判工作的內在要求;三、案件請示制度。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請示案件,容易造成兩審終審變為一審終審,變相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權。同時,影響審級獨立,為上級法院干預下級法院提供了可能。

3、法官職業大眾化。由于我國缺乏規范的法官選任和管理制度,導致現有法官素質參差不齊,整體素質不高,法官職業呈現大眾化。建國后,我國一直將法官按照國家行政工作人員進行管理。200611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將法官作為公務員,由行政機關的人事部門按公務員法進行考核和管理。這種管理模式明顯不利于選拔優秀法律人才充實法官隊伍。另外,由于我國缺乏完善的法官職業保障制度,導致法院中高素質的法官又嚴重外流。這都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我國法官職業的大眾化。

(二)法院文化建設的現狀分析

1、法院文化建設存在盲目性。明確法院文化建設的方向和目標,是推動法院文化健康有序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然而,實踐中,一些法院由于缺乏對法院文化豐富內涵的正確理解,找不準法院文化建設的方向,從而脫離自身實際,毫無目標地盲目仿效,最終導致法院文化建設的隨意和無序。主要表現為:(1)仿效國外法院。認為國外法院文化建設起步早、經驗足、措施良,遂盲目照搬,完全忽視了中國的國情和自身的經濟條件,最終導致法院文化建設的不中不洋、不倫不類;(2)仿效國內其他法院。實踐中,一些法院不顧地區差異,不考慮所處的環境與條件及自身的特殊性,盲目照搬其他法院的做法和措施,進行硬性嫁接,結果導致法院文化建設的畸形和異化。

2、法院文化建設的形式化。實踐中,少數法院缺乏對法院文化的科學定位和全面理解,認為搞文化建設只不過是走走形式,進而簡單地認為組織幾次書畫展,開展幾次文娛活動,或者投點資改善一下法院環境,懸掛幾幅所謂文化匾牌或標語就是“文化建院”了,將文化建設作為“形象工程”和“花瓶工程”。

3、法院文化建設的單一化。法院文化是法院物質文化、行為文化、精神文化三者結合的有機體,其中物質文化是基礎,行為文化是保障,精神文化是核心,三者互相作用,缺一不可。然而實踐中卻普遍存在重物質文化建設,輕精神文化和行為文化建設的現象,導致文化建設出現單一化。如許多法院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強“兩庭建設”、更新辦公設施、改善辦案條件,促使法院的硬件設施得到了極大的改觀。但這些法院在加大“硬件”建設的同時,卻忽視了法院精神文化和行為文化這一“軟件”建設,最終導致這些法院文化建設的“有形無實”,造成法院主體文化和精神的嚴重缺失。

4、法院文化建設的行政化。我國法院,從機構設置、經費保障到人員管理,一直沿用行政機關的模式,司法權行政化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文化建設作為法院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不例外。實踐中,一些法院無視文化建設的規律,盲目地下達文化建設的任務和指標,隨意地規定文化建設的期限,并對文化建設進行所謂的“量化考核”,結果不但沒有使法院文化得到理性培育,反而使法院文化建設迷失了方向,誤入了歧途。

三、法院文化建設的路徑選擇和具體構想

事物的發展總是需要一定的過程,法院文化建設自不例外。從認識文化、接受文化到發展文化需要漫長的時間,需要分步驟、分階段地進行,這就是文化建設規律性的重要體現。目前,我國的法院文化建設仍處于起步階段,在現有的社會經濟條件和社會背景下,建設現代法院文化,必須立足國情和法院自身,明確法院文化建設的方向和目標,全面正確地理解法院文化建設的深刻內涵和重要意義,緊密結合法院工作實際,有組織、分步驟、分階段地進行。同時,法院文化建設又是一項系統工程,總體的工作思路應是:以推動司法現代化和法官職業化為目標,以提升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促進司法公正為核心,以培育法院同質精神、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優化法官職業操守、營造崇尚法治和尊崇法律與法官的良好司法環境為著力點,科學規劃,穩步推進,長期努力。

1、加強法院物質文化建設,塑造司法形象。物質文化建設是法院的一項基礎工作,是法院文化的物質載體。打牢法院物質文化基礎,對維護法律權威,塑造司法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的精神文化是通過物質實體等載體體現出現的,因此,法院在建設審判法庭、改善辦公場所和配置司法裝備時,都必須體現文化底蘊和人文精神,緊緊圍繞法院精神文化的內涵進行科學設計和統籌規劃。這是因為,威嚴莊重、布局合理、沉穩大氣的有形物質環境不僅會對法官公正裁判產生無形的積極影響,而且會對社會公眾產生無以替代的感知作用。法院通過物質文化建設向公眾凸顯法院文化底蘊和公正精神,能夠有效增強公眾對法院司法裁判的認同感和滿意度,以此來塑造自身良好的司法形象。具體而言:一是搞好審判法庭建設。審判法庭是法院向廣大民眾展示公正理念的重要窗口。審判法庭要做到威嚴莊重、布局合理、設置完善,外觀造型上要體現“沉穩大氣”,給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敬畏和尊崇之感。二是搞好辦公場所建設。辦公場所要經濟實用、莊嚴莊重,要處處體現出法院的公正、中立、權威的精神風貌。三是搞好司法裝備配置。配置司法裝備要適應審判工作的特點,及時滿足審判工作的發展需要。同時,要注重增加辦公科技含量,逐步實現辦公的信息化、現代化,不斷促進司法效率的提高。

2、加強法院行為文化建設,樹立司法權威。法官作為社會正義的守護神,需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文化品位。因此,加強法院文化建設,必須切實規范法官的司法行為、言談舉止、人際交往等,努力培育法官符合職業道德要求的行為模式,確立法官共同的行為準則。具體而言:一是抓好黨建、廉政、思想等文化陣地建設,不斷提高法官的思想覺悟和職業道德素質,切實增強法官的服務意識、廉潔意識、責任意識。法官的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不僅要靠自律和錘煉,更要靠先進文化的熏陶。法官職業文化可以促進法官建立起有效的自律機制,也有利于形成法官職業道德共同化,從而不斷提升法官形象,樹立司法權威。二是高度重視司法禮儀建設。司法禮儀包括法院外在裝飾上的禮儀和法官個體行為的禮儀等。司法禮儀的真正意義在于它不僅通過莊嚴、神圣的形式,繳發出一種心理沖擊,使社會公眾對司法產生敬畏和尊崇,而且強化了法官對公正裁判的角色感知,時刻提醒法官規范自己的行為,謹慎履行自己的神圣職責。三是不斷加強法院制度文化建設。法院制度文化是法院行為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通過對法官職業群體的行為設定一定的準則,對司法行為和心理進行合乎目的性要求的調整,從而達到規范司法行為,提升法院形象的目的。各地法院應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法官職業道德》、《法官行為準則》等規范性文化為依據,大力加強制度文化建設,形成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的工作局面,從而不斷規范法官的職業行為,促進法官公正司法,切實增強社會公眾對司法的認同感,維護和樹立司法權威。

3、加強法院精神文化建設,培育現代司法精神。法院精神文化是法院先進文化的核心和精髓,加強精神文化建設是推動法院文化建設的關鍵中的關鍵。具體而言:一是培育具有人文特色的法院精神。法院精神是法官群體同質精神的高度概括,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和靈魂。它具有傳承民族文化精華、吸收世界先進文化、追求共同價值理念的文化特征。法院精神能夠激發法官群體的責任感、使命感和尊榮感,調動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增強群體的凝聚力、戰斗力和向心力。因此,在建設法院先進文化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法院精神的培育,要結合法官群體思想實際和法院發展目標,認真總結和精心提煉,使之成為法官群體的價值追求和行動指南。二是樹立現代司法理念。現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群體為達到公正的司法終極目標,在對司法權本質特征及其運行規律進行理性分析的基礎上,通過內心自主選擇的,堅定信服和推崇的,并在司法實踐中奉為最高行為準則的基本觀念。[7]法院文化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培育法官群體的精神素養,要求法官具有同質的理想信念和價值取向,牢固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因此,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設過程中,應教育和引導廣大法官自覺樹立公正、高效、獨立、平等、中立等現代司法理念,并以此為指導進行公正裁判。三是堅持用先進典型精神引領法院文化建設。先進典型是法院精神文化的具體人格化,作為樣板,他們以實際行動來詮釋法院文化的靈魂,對法院先進文化的建設和培育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因此,法院應結合工作實際,有針對性地挖掘、培養、樹立體現時代精神的先進典型,用時代先鋒的光輝業績來全面展現法院精神文化的精髓和強大感召力,用先進典型的人格魅力來推動法官群體同質理想信念的形成與發展。

 

注釋:

1[]菲利普?巴格比:《文化:歷史的投影》,夏克、李天綱、陳江嵐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7頁。

2[]泰勒:《原始文化》,連樹聲譯,上海文藝出版社1992年版,第1頁。

3)參見蒲堅主編:《中國法制史》,光明日報出版社19877月版,第301?305頁。

4)駱洪彬:《法院文化建設的理性思考》。載www.law--lib.com/lw/lw_view.asp,200794訪問。

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6頁。

6F?培根:《培根論說文集》,東旭、肖昶譯,海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24頁。

7)滑玉珍、李寶鋼:《法院文化建設的思路與對策》,載《人民法院報》2003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