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六“加強” 促進訴訟和諧
作者:黃玉寶 管先培 發布時間:2007-11-19 瀏覽次數:547
本網徐州訊:睢寧法院采取六“加強”手段,讓訴訟當事人真正感到司法活動帶來的便利,極大地促進訴訟和諧。
一、加強便利立案。改善立案條件,完善“窗口”服務功能,推行導訴制度,實行專人接待,加強訴訟指導,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和訴訟風險。采取電話預約立案、上門立案等方式,為老百姓訴訟盡可能提供方便。
二、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在訴訟收費降低地背景下,仍然堅持對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依法準予緩、減、免交訴訟費,簡化減、緩、免交訴訟費審批手續,使困難群眾打得起官司、打得贏官司。建立特困群體案件執行救助基金制度,對因生效債權無法實現而生活十分困難的案件執行申請人予以救濟,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
三、加強對涉農案件的妥善處理。加強對農村土地征用、拆遷安置等涉農案件的審理,妥善審理農村婚姻家庭、債權債務、鄰里糾紛等案件,促進和諧鄉村、文明新風建設,有效化解紛爭,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四、加強調解工作。堅持調判結合的審判原則和主體平等、不偏不倚的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強化司法調解,完善訴調對接機制,積極參與社會大調解,建立解決糾紛機制的多樣化。盡可能減少社會對立面,將矛盾降到最低。
五、加強案件執行力度。依據兩高一部關于執行工作的有關通知精神,建立執行工作威懾機制,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加大教育處罰力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拒不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名單,獎勵提供執行財產線索的舉報人,形成全社會共破執行難的工作格局,從而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六、加強司法建議。延伸審判服務功能,在行政審判工作中,結合案情,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議,促使其依法行政,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充分發揮司法建議對公共事務和社會生活的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