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東臺法院樹立多元化化解矛盾的指導思想,采取有力措施,通過 “四個對接”,強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取得很好的社會效果。

一是調解人員對接。在不設法庭的鎮設立審務工作聯系點,每個聯系點都有明確的審務工作指導員,定期與該鎮的人民調解組織進行對接。在堅持不就正在調解的個案實體處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指導員可以接受調解員的咨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進行指導。

二是業務對接。在司法行政機關組織調解員定期培訓時,法院選派能力強、水平高的審判人員參加培訓授課。法院和各人民法庭在審理典型案件和有影響的案件時,發函建議調解員參加旁聽,借此增強調解員的業務水平。

三是工作對接。法官在立案審查階段提示當事人訴訟風險和成本,在不違背自愿原則的前提下,引導當事人將爭議先交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人民調解組織根據法院轉來的調解通知,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組織調解,對復雜疑難的糾紛,請求法院給予業務指導。

四是程序對接。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堅持先行調解,原調解該糾紛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訴訟活動予以協助;對可能變更、撤銷或確認無效的調解協議,法院通知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具體參與調解的工作人員參加庭審旁聽,并將審判結果及時告知人民調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