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支付令”司法便民效果好
作者:朱會邦 發布時間:2007-11-15 瀏覽次數:699
本網徐州訊:銅山法院針對轄區農民群體比重大,外出打工多的特點,對討薪案件、拖欠水費、電話費等案件,傾力服務農村、服務農民,通過實實在在的措施踐行司法為民的法治理念,該院充分發揮支付令迅速、快捷等積極作用,10月份一個月即審理了52件案件,減輕了當事人的負擔,節省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司法效率,獲得一致好評。
1、加大法律宣傳。該院通過新聞媒體、網絡資源等展開宣傳,增強債權人用支付令維權的意識。同時,立案法官在接受當事人起訴時,對于表面證據符合督促程序的案件,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支付令,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以便更合理地運用督促程序。
2、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理念。該院進一步樹立司法為民的思想,不能僅局限于個體經濟利益,而怠于行使自己的職責。同時,在人力資源缺乏的情況下,安排庭前調解機構辦理此類案件。要求承辦人要認真辦理,讓債權人確實受益。
3、進行必要的調解。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法院承擔著化解社會矛盾的責任,大調解成為一種有效手段,在發支付令時,該院要求承辦法官向債務人進行法律釋明,講清利害關系,對雙方當事人糾紛進行必要的調解,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盡快了結糾紛。
4、健全異議審查制度。要求債務人提出異議時,也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由承辦法官進行審查。且一旦被申請人提起異議而終止督促程序,債權人提起訴訟,經審理,債務人原支付令異議不成立,債權人的債權合法,則債務人不僅要承擔訴訟案件受理費,而且也要承擔支付令的受理費用,由此敦促債務人慎重行使異議權,提高支付令的成功率,使得支付令的初衷能夠最大程序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