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分析審判委員會上會案件情況
作者:韓振 發布時間:2007-11-14 瀏覽次數:1440
睢寧法院今年推行審判委員會委員參加庭審觀摩和參與審理發改和再審案件,使得案件質量顯著提高,上會案件與同期相比下降9%。為不斷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近日,睢寧法院專門分析總結了今年審判委員會工作的情況。
一、案件分類
1、民事案件最多,其次是刑事案件,第三是執行案件,最少為行政案件,上述上會審判案件與所收案件數成正比。
2、審判監督庭提請的申請再審案件居高不下,且多數集中在民事案件上。
二、提請理由
1、主觀原因。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怕承擔錯案追究責任,或者擔心難以解決當事人信訪申訴問題,該類案件所占比重不大,約為百分之十。
2、客觀原因。主要為三種情形:案件復雜,合議庭認識上發生分歧;社會影響大,為求權威認同;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較難。審判委員會形成一致意見后,便于類似案件借鑒。
三、存在問題
1、審判人員素質還沒有完全適應審判工作需要,新類型案件和復雜案件不斷增多,審判人員業務量大,沒時間進行充電。
2、缺乏溝通,案件流程管理不能使同類型案件集中到同一審判庭或審判人員手中。相互之間不溝通,導致不具備相關素質的審判人員遇此類案件便將其提交審委會。
3、申訴案件多,使案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成為必經程序。
四、解決對策
一是繼續加大學習培訓力度。在不斷開展業務培訓、學歷教育等不同形式學習的基礎上,不斷加大投入,使業務學習的氛圍更濃,司法能力提高更快。
二是在立案環節,注意類似案件的調配,或由審判監督庭審查時注意類似案件的交流與溝通。
三是杜絕說情,嚴格執行“兩禁”制度,創造審判人員的獨立辦案的環境。
四是嚴格對法官的審判質量效率的工作考評,確保案件質量,減少申訴再審案件數量。
五是充分發揮業務庭集體研討案件的作用,使部分疑難案件在上會前予以解決。
六是調整審委會職能。不斷加強對審判工作的總結和推廣,院庭長、審判委員會要加強對日常審判工作的管理監督,變個案研究為類案指導,對庭長審判管理工作的考核試行適用《全省法院庭長審判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有效地指導了審判工作的開展。
七是改革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各庭、室負責人均為審判委員會成員,參與研究變成了政治待遇,導致研究案件發言質量不高,專業滲透性不強。審判委員會成員應改由行政領導型向專業人才型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