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頒獎詞,實現不了高度濃縮情形下的精警與震撼;篇幅很有限,也不可能作深入具體的詳盡分析。只想嘗試著對本屆金法槌杯特別獎及一等獎的獲獎指導案例從方向上和基本面上進行一點簡略評價,希望能對貢獻的價值作簡要闡明,并對后來的創造有所啟發。它大體反映了省院公報編輯部研究發布時以及向最高法院公報舉薦時的基本想法,歸納不準、評價不對的,請大家批評指正。

  1.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報送的“馬志松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馬志松等六人為盜竊互聯網用戶的網游賬戶信息,遂共謀并分工合作,利用經優化下載的木馬病毒程序、自編的木馬病毒免殺程序及域名服務器的劫持程序,對上海、重慶、江蘇等十余個省市的27臺域名服務器實施攻擊和劫持,造成互聯網用戶在訪問騰訊公司網頁時,被錯誤引導至其放置于無錫市的攜帶17種網絡游戲木馬病毒的服務器上,致眾多用戶被植入各種木馬病毒,損失重大;并致騰訊公司迷你網及客戶端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運行被迫關閉,造成騰訊公司直接經濟損失十萬余元。濱湖區人民法院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分別判處上述被告人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實刑,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簡要點評:

  我們已經進入了一個互聯網時代,計算機信息系統作為一個具有戰略意義的信息通道,與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密切關聯,并為國家的發展提供著強有力的支撐。與此相隨的是利用互聯網或在網絡環境中實施危害現實社會的各種犯罪現象亦隨之滋生蔓延,并大多具有侵財型后繼犯罪目標。但由于人們的認識差誤,或以為專門管理法規不健全而放任之,或以為社會危害性不大而輕縱之,使其呈現出更加猖獗的態勢,這對于經濟社會的發展為害甚烈。該案的審理法院和法官沒有采用“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美聲唱法,而是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以刑法總則第一條“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指導思想為明燈指引,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準確定罪準確量刑,非常好地體現了不枉不縱、罪罰相當的要求,為全省全國提供了一個十分有價值的參照范本,并給社會一個明確的昭示:即如果尚未繼續實施其他重罪的情形下,亦得依本罪判處其應得刑罰,且罪屬不輕。即便鬧著玩兒,那也是不行的!這對于試圖實施此類犯罪的人來說,更是一個強烈的警訊:別動手,此有前車之鑒!而這一切便是對這類犯罪的有效扼制和對人民利益的有效維護,因而我們可以說該案例是一個閃耀著思想光芒的范例!

  2.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報送的“王某某訴中國銀行南京河西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王某某在被告河西支行辦理無存折借記卡而成立儲蓄合同關系。由于犯罪分子在與被告聯網有關銀行網點自助銀行的自動門秘密安裝了存儲式讀卡器并在取款機上安裝了探頭,在原告不能察知、不能防范也沒有過失的情況下密碼及相關信息被罪犯獲取,其存儲于河西支行的46.39422萬元被犯罪分子用其制作的偽卡在江西、北京等地支取。王某某認為自己沒有過錯,請求法院判決銀行依約付款。鼓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有保證儲戶存款安全和為儲戶保密的義務,其中保密的義務不僅指銀行對儲戶已經提供的個人信息保密,也包括為到銀行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安全的保密環境。故依法判決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所存資金及相應利息,被告未上訴。

  簡要點評:

  這是一個深得人心、深合法意、極其重要的規則性改變,即儲戶無過錯情形下即使致損,銀行亦得依約支付儲蓄合同項下的本金及利息,這就是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因為銀行并非“錢柜”的出租人,而是存儲資金的掌管者、持有者、控制者、利用者,即“錢庫”屬于銀行。此種情形下,犯罪分子支取的是銀行資金,故追回不能的風險應由銀行承擔。這是在憲法法律體系精神下克服了低位規范至上主義取向的成功,也是有效厘清混亂思維并在位階先決基礎上鼎定所謂特別法與普通法關系的成功,它把“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切實有效的落實到了一個具體的小小的儲蓄合同糾紛的審理和對法律的理解與適用過程之中,為人民說理,替正義代言,它對落實銀行作為市場平等主體的民事責任,迫使其克服惰政思維、卸責思維、俯瞰思維、霸王思維、錯亂思維并努力改進自身系統加強有效管理,尊重并努力為自己的客戶提供合格的服務,以致對維護金融的安全,都將起到十分重大而積極的推動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官排除萬難去實現法律精神所指之正義,他就會成為社會向前發展的引路人!

  3.南京市中級法院報送的“江蘇拜某進出口公司等訴許某某因申請臨時措施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簡介:

  許某某申請個人竹地毯外觀專利獲批后,即屢次以競爭對手拜某、康拜某公司侵犯專利權提起訴訟,致該公司巨額資金多次被凍結并被判令賠償32萬元,還使其對外合約不能履行而賠償合約對方4萬美元,又產生扣押貨物的倉儲費用、利息損失以及遭停止侵權之臨時禁令損害等。后許某某的專利經他人申請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并被北京市兩級法院維持認定其自始無效。本案兩原告遂對許某某提起申請臨時禁令、查封扣押措施侵權賠償之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許某某對本案原告申請了財產保全和臨時禁令并使貨物被查封等確屬錯誤,并實際給原告造成了損害,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兩原告實際損失49萬元,也駁回了原告超出實際損害的部分請求。后雙方上訴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

  簡要點評:

  省院審委會《參閱案例》2007年第三期曾同期發布同類的兩則指導案例,并配發編者按語指出:“惡意訴訟侵犯他人權利以及錯誤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現象已經日益突出,它理所當然地引起了社會的關注。若不尋求有效的應對之策,同樣是對公平正義觀念的銷蝕”。的確,支持依法維權和抑制損人之訴屬于一個問題的矛盾兩面,均關系公平正義的有效實現。當下,部分市場主體在利益的驅動下,試圖通過訴訟手段擊打競爭對手掠取不當利益,并不惜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現象,將會逐步突出起來,它不利發展,有害和諧,影響穩定,并以更隱含與曲折的方式在更深的層次上破壞著全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理念,因而我們應當循著此一指導案例的價值方向,繼續深入思考,破解更多難題,尋求更好對策。它也必將會啟示全省、全國更多的法官循著正確的方向對這類現象中的更多問題進行再思考和再創造。精彩引發精彩,智慧催生智慧,人民將更加滿意!因而我們在與時俱進而又十分艱辛地走向正義目標過程中的每一個重要而堅實腳印,都是值得肯定、值得欣賞的。這也是我們想要推薦給大家的每一個裁判范例的一種基本價值所在。

  4.省法院刑二庭報送的“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訴許冠成等集資詐騙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許冠成、馬茹梅、許冠卿分別為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總監及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三被告人共同利用在北京、南京成立的冠成公司之名,以代為養殖螞蟻并進行開發的高額利潤為誘餌(投資460元一年返還640元,后又調低至540元),在象征性養殖少量螞蟻和基本沒有有效的實業開發和明知無法為繼的情況下,采用以后來的合同款支付前期合同款的方式,騙取吸納了829人的“投資款”計3300余萬元無力兌現,案發后,僅能追回其錢款不足300萬元及部分字畫等財物。南京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許冠成等明知最終無法歸還本息仍以非法集資的方式騙取他人資金用于還款、購物和消費,給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已構成集資詐騙罪系共同犯罪。遂依法分別判處許冠成、馬茹梅、許冠卿三人死緩刑、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并分別沒收全部財產或處罰金。后經省高院復核審核準許冠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簡要點評:

  在準確厘定罪與非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界限以及糾正一定程度上客觀存在的有罪不抓、重罪輕判方面,本案具有極高的全國性范本價值。只有準確懲罰犯罪,才能有效保護人民!如果定性不準、量刑不力、有罪不懲、重罪輕判只會使犯罪分子以低廉的犯罪成本換取豐厚的犯罪獲利而前赴后繼,那樣將使人民利益陷入更大的風險。甄別的關鍵是看其是否屬于“真想還,正在還,亦能還,且合法”,此點不能光憑其供辨,而是要結合實際認真分析認定的。公眾皆知不能為繼,罪犯仍然瘋狂套取,應該認定其詐騙故意。這樣的認真分析和準確定性判處的過程,即屬為人民司法,即屬對“三個至上”的切實踐行!當然爭議難免,譬如公司是否依法設立,怎樣認定主觀故意,如何界定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已兌付部分怎樣理解等等,且不只存在于法院方面。但任何犯罪均是目的支配下的實施過程,故該過程中即使形式合法的公司、合同、履約等均是作為實現其犯罪目的工具與手段在過程中存在的,故仍屬于本質非法。過去省院審委會《參閱案例》曾發布過江陰市的黑螞蟻詐騙案指導案例,與此范例基本性質相類,指導思想相同,即準確定性,從重判處,嚴厲打擊,有效扼制,以更好地維護人民利益。如果沒有這個基點,我們就難有沖破種種說辭迷幛的決心和勇氣了。

  5.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報送的“王云飛訴施奈德電氣公司上海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案情簡介:

  王云飛于2005年8月29日與施奈德電氣公司(中國)上海分公司訂立了勞動合同并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約定了競業范圍及離職后的一年禁止期中施奈德電氣補償其一個月基本工資,另約定了職員違約之三倍賠償條款。2007年4月30日王云飛從被告處離職,被告發現其又在菲尼克斯公司就職并認為其與該企業存有競爭關系,經被告向上海普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王云飛向施奈德公司賠償競業禁止違約金66600元。王云飛不服遂提起本訴。另查明被告在爭議期間匯給原告24814.50元,在原告并不明了其構成的情況下,被告稱其中競業禁止補償為20400元,而原告舉證其最后一個月工資單的稅后收入僅為6663元。鼓樓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南京工作應適用江蘇地方法規中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12個月獲取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的規定。而不論從被告的實際支付亦或合同約定來看,其均不達標準。故判決原被告的競業禁止約定無效,對施奈德公司要求王云飛支付競業禁止違約金66600元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宣判后雙方未上訴。

  簡要點評:

  在既要依法妥善維護企業權益,又要依法堅決維護職工權益的情況下,我們的傾向是什么,方向在哪里?要準確回答這一問題,就必須在中國國情和本案案情的基礎上對法律、法規、合同的各種條文加以深入的研究,否則難解,甚至無解!本案在這方面為全省全國法官和企業及職工作出了一種明確的政策性指引,它所推廣的既包涵江蘇做法,也包涵江蘇判法!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即使沒有這樣的地方法規,能不能這樣判呢?是否能動,將可能得出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答案,這就要看我們對法律法規和合同文本的體系性理解了。破解的鑰匙有很多,關鍵看你用不用。在研究這個案例時,我們反復思考:又要職工禁止,又要盡量不給,這公平嗎?總要給被禁止同業就職的離職職工一個活路吧,這可是讓他們活得有尊嚴的最起碼的條件!要禁止,就必須合理給付;不合理給付,也就別想禁止。想必這話人民群眾是聽得懂和可接受的,也是切近法律真義的。有了方向,難亦不難;沒有方向,不難亦難!因而本案在基本的裁判方法論方面,亦有很高的范例價值。

  6.南京市江寧區法院報送的“李某祥訴李某梅繼承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李某祥、李某梅系李圣云、周桂香之子女,第一輪農村家庭承包時,其戶取得6.68畝基本農田的承包經營權。此后原被告相繼結婚并與父母分戶。在1995年第二輪家庭承包時,當地村委對承包地進行了重新劃分,李某祥家庭取得1.8畝,李某梅家庭取得3.34畝,李圣云家庭取得1.54畝。1998年李圣云夫妻又將自己承包的1.54畝流轉給本村村民芮國寧經營,協議由李某梅代簽。至2005年4月4日,李圣云、周桂香夫婦相繼去世,其承包地的流轉收益被李格梅占有。李某祥遂起訴請求單獨繼承其父母生前承包的1.54畝基本農田的承包經營權,理由是二次承包時,李某梅取得的3.34畝中已有其母的1.54畝,故所剩的1.54畝是其父的承包地,應由其單獨繼承。江寧區法院審理認為,基本農田的承包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的承包,以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位成員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為目的。根據繼承法,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基本農田的承包經營權既不屬于財產,更不屬于個人財產,故不發生繼承問題,即便是四荒地承包中繼承人在承包期內的繼續承包亦不屬于對個人合法財產的繼承。基本農田的承包戶由于各種原因消戶后,承包權應歸于消滅,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作出安排。據此,該院遂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未上訴。

  簡要點評:

  本案雖小,可謂難矣,政策性亦強,指導性亦強。作為范例在全省全國發布,更事關黨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和農村穩定發展的大局,容不得丁點差池。然而事實證明,范例就在每一位法官的手邊,看你怎樣去破解,怎樣去創造!司法權威從根本上說仍在我們自己的把握之中,它與司法能力因果相應,形影相隨。寶劍鋒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江寧法官做到了,我們大家也都應做到,也都能做到!只要我們不畏艱難,我們就能創造范例,作出貢獻。類似本案這樣范例,它不僅是類案判處的范例、思維方法的范例,同時也是能動地創造范例的范例!

  7.省法院民三庭報送的“里下河地區農科所訴天補公司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里下河地區農科所依法取得“揚麥11號”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的共有權并獲另一共有權人的合約授權負責該共有知識產權的組織、實施及維護工作,并約定維權支出及維權收益一并歸屬之。此外,原告還依法獲得“揚麥13號”、 “揚麥16號”的植物新品種權。其后,里下河地區農科所許可金土地公司獨占實施上述三個植物新品種的權利,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金土地公司則與豐寶公司簽訂了上述品種在寶應縣域的代理協議及銷售管理辦法,約定豐寶公司在該縣的獨家代理銷售專版包裝的“揚麥11號”、“揚麥16號”種子,期限自2007年7月3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雙方約定了豐寶公司如管控不力造成標的物種子在縣域外銷售以及供種或價格混亂現象所應負擔之違約責任,以圖進行市場的分切和管制,也約定了外地標的物種子竄入寶應市場情況下金土地公司的協助追究責任。2007年9月,被告天補公司分別從如東、泰興、高郵等地的種子公司合法購得前述標的物種子并在寶應縣域內進行銷售,因而引發本案糾紛。原告認為其侵犯了合法的植物新品種權利專銷權,遂訴請南京市中級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該項未經原告許可的銷售侵權,賠償損失15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南京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雖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但被告未侵犯其植物新品種權利,因為權利人的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一旦作為商品合法進入商品流通領域,其專有銷售權即“用盡”,他人從市場上購得該商品后,即取得對自己財產的合法處分權利,包括使用、轉讓和合法的銷售,而被告天補公司依法擁有不再分裝的農作物種子的經營權。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農科所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知識產權權利用盡原則是應當遵循的普適性原理,本案中原告的植物新品種權利(含獨占性生產、銷售權)作為知識產權之一種,當然也不能越過合同的相對方向使用或處分自己合法財產的他人主張,且其權利已經用盡,他人處分自己合法財產須經其許可的主張于法無據,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簡要點評:

  本案判決對于準確地厘清知識產權的保護邊界,處理好知識產權保護與對人民私有財產權利保護之間的關系,以及對知識產權領域仍存的諸多重大爭議的后續處理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性和全局性意義。可以認為,它在知識產權的認知、創設、申請、管理、保護、審判以及相關法律的完善等不同方面,均具有特別重大的范例價值。非常值得關注的是“權利用盡”原則的準確解讀在國際上爭議仍存,甚至非常激烈,說到底它是與一個國家自身戰略利益的依法維護、準確維護、有效維護密切關聯的,因而我們對此必須具有十分清醒的認識,并以此例為先導和示范,去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領域可得和應得的話語權。此案最高法院公報今年已作發布。

  8.無錫市錫山區法院報送的“春江花園業委會訴陸家嘴物管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02年11月25日被告與開發商訂立協議對春江花園小區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并按物價批準收取服務費。2009年12月22日該小區業委會依法成立并于2008年6月21日經業主大會決議實施業主自治,隨即要求被告15日內向原告移交資料和財產。經雙方協議,預收的2008年7月1日后的物管費、業主押金以及08年1-6月小區共有部分收益等232.8萬元于2009年4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只履行了其中的55.8萬元。原告遂起訴,在訴訟中被告又被裁定先于執行130萬元,共主動和被動支付185.8萬元。訴訟中,因原告認為雙方的移交協議尚未涉及2004年至2007年被告獲取的小區共有部分收益,請求一并移交。經庭審查明該部分總凈收益為414.25萬元。錫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①業委會成立之前業主權利受損各別業主并不知悉,故業委會成立后有權根據業主授權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時起的時效內追究,故該案訴訟時效期間未過。②后發現的414.25萬元共有部分收益的處置或分配不表示被原告在協議中放棄,故原告仍有權就該部分提出請求。③對于共有部分收益當然基于共有物權而產生,但沒有被告的經營管理也不會產生,故被告應酌情分得30%較為合理。④關于被告所言尚有業主拖欠服務費131余萬元問題,即使屬實,亦屬于其與各別欠費業主的權利義務關系,既不屬相互之間的互負債務,亦無抵銷之合意,故不能抵銷。綜上遂依法判處被告返還原告331.56萬元,原告其余部分請求被駁回。宣判后,雙方未上訴。

  簡要點評:

  本案也已被今年的最高法院公報發布,它作為全省全國法官學習參照的指導范例當之無愧。在商品房銷售、小區物業服務以及相關部分的物權歸屬等問題上的這類矛盾和訴訟紛爭由來已久,萬般糾結,物權法生效后又涉及前后的法律適用問題,有不少案件在糾纏中延宕,在延宕中糾纏,呈現出越纏越難、越難越纏的狀態,群眾必然會問:“咋這樣呢?!”在這樣解不掉化不開的膠著狀態中,我們不知不覺地損失了權威。本案難嗎?非常難!其中的業委會主體資格問題、業委會成立之前的權利追及問題、共有物權的前提問題(含屋頂廣告、會所經營等)、賬務舉證問題、訴訟時效問題、協約含義問題、共益分成及依據問題、債務抵銷問題,不一而足,還有更多。可以說本案是一個難題的集成體系,然而錫山區法院的法官們,特別值得一提的還有無錫中院負責案例跟蹤指導工作的法官,他們不畏難、敢碰硬、能攻堅,在憲法人民私權保護以及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等總則精神的光芒指引下去具體地研究難題的解決和分則及下位法規、解釋的理解適用問題,他們解決了司法難題,樹立了裁判樣板,貼近了法律真髓,維護了人民權益。誠然爭議未必盡解,但相信本案能夠經得起人民的檢驗,公道自在人心;也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規則終將確立!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將越發閃耀出此一范例中裁判思想的光輝。

  9.蘇州虎丘區法院報送的“成都共軟網絡公司、孫顯忠等侵犯著作權犯罪案”

  案情簡介:

  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間四川網聯互動廣告(另處)和被告人共軟公司為非法獲利由孫顯忠指令被告人張天平、洪磊、梁輝勇合作,未經許可復制微軟windows XP計算機軟件后制作多款所謂“番茄花園”軟件,并在其中分別加插國內多家公司的商業廣告插件,通過互聯網發布供公眾下載,共軟公司共從廣告商家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292.4萬余元,其侵權軟件的不同版本共被下載196909次。虎丘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共軟公司及被告人孫顯忠等未經許可盜用windows軟件,已經侵犯了微軟公司的著作權,并以捆綁客戶商業廣告插件等方式牟利,違法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遂依法判處共軟公司罰金877萬元,判處孫顯忠等四人三年半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實刑,并各處10-100萬元不等的罰金,沒收其292.4萬元違法所得,與所處罰金一起上繳國庫。

  簡要點評:

  本案的法律適用或許不算太難,但其中包含著一個極其重要的啟示性信息:即應當通過省院公報甚至最高法院公報這樣的權威發布,適時啟動對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刑法打擊并逐步增強打擊力度。如果此一刑法條款仍然處于休眠或半休眠狀態,或在糾纏爭執中止步不前,我們就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與時代的進步。堅持適時啟動,與時俱進,實施適度而有力的依法懲治,才能促進依法自主創新,并避免在國際爭端中陷于更大被動,這才是對國家發展利益和人民核心利益的有效維護。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范本價值,我們正在深入研究并積極向最高法院公報推薦。

  10.常州市中級法院報送的“黃金益等票據詐騙案”

  案情簡介:

  2006年5-10月間被告人黃金益與被告人劉國田共謀利用假承兌匯票騙錢。被告人郭亞夫身為荊門農行掇刀支行營業部主任在應知并明知情況下仍為黃、劉提供該行經手的真實承兌匯票的復印件,黃、劉利用該復印件,自己或委托他人偽造了票面金額計為610萬元的假承兌匯票9張,以急需投資和該票可承兌貼現的謊言分四次從常州市華美塑業公司負責人邱金福處騙得人民幣共290萬元,案發后追回款項僅53萬元。其中黃、劉參與了全部犯罪,郭亞夫在知悉黃、劉第一次偽造票據犯罪后,仍繼續為其偽造票據騙取錢財提供幫助。常州中院審理認為,三被告人共同配合,多次實施偽造承兌匯票,導致他人財產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系共同犯罪。黃、劉二人利用偽造的金融票證,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票據詐騙罪,屬于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斷,即構成票據詐騙罪。該院遂依法以票據詐騙罪判處黃金益有期徒刑15年,罰金15萬元;判處劉國田有期徒刑12年,罰金12萬元;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郭亞夫有期徒刑6年,罰金6萬元。黃金益不服上訴,被江蘇省高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簡要點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涉及金融的侵財型犯罪呈多發和蔓延態勢;不少犯罪分子利用公民法人不諳金融業務之弱點,與金融從業人員內外勾結,實施相關犯罪,致金融風險增加,人民損失慘重。怎樣才能做到準確打擊、實現有效扼制,從而更好的維護人民權益,這也是擺在人民法官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面對這個課題,本案法官交出了一份范例性答卷,其在準確定罪和恰當量刑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作出這份答卷同樣是要面對各種歧爭紛擾的,同樣有不少難題需要在正確方向的指引下加以研究解決。譬如輕刑化的長遠趨勢與罪行相適應原則的關系,犯罪態勢與量刑輕重的關系,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的關系等等,這些關系均體現在我們對每一個刑事案件包括本案的審判之中。我們認為,應當堅持準確懲罰犯罪、有效保護人民、努力服務大局的基本指導思想,否則很多問題就爭不清爽。本案中對各種關系的處理是恰當的,因而在擇重判處、準確定性、內外兼治、罰金適用等各個方面均具有作為指導范例的閃光品質。

  結語:由于獎項、特別是高等級獎項的數量限制,以及評委評價的角度不同,因而評比仍是一種相對的比較;金法槌杯獎項是由省院公報編輯部提名,最終由省院的審委會委員評定的,所以說它在省內仍是最具權威的、也是最為閃光的,其中有八件已經被最高法院公報發布,其余的亦正在研究中。當然,二、三等獎,甚至提名獎,都不容易,也都各具其重要的指導價值,這些價值均有可能被最高法院公報看中而發布。不少同志反映,被省院和最高法院公報發布即是一種重大的價值肯定和榮譽。所以希望大家珍視這樣的評價和榮譽,并在今后指導案例的創制、跟蹤、篩選、編報、研究、發布工作中共勉,爭取創造出更多讓人民滿意的精彩范例來,去實施更好的社會導向,去開創全省案例指導工作的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