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山法院審結一起省法院、省公安廳掛牌督辦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作者:蔡曉蕓 發布時間:2007-11-07 瀏覽次數:6428
經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梅立新在其長期“混社會”和被公安、司法機關打擊處理過程中,結交了被告人孟銘、馬毓明等“兩勞”釋放人員及無業人員,在無錫地區漸漸形成較大的惡名聲。2003年6月被告人梅立新解除勞教后,先后糾集被告人孟銘、馬毓明、張明輝、楊俊、韓杰、李剛、李明、嚴向陽、陳鋼等人,以梅立新控制的無錫市誠意鋁合金門窗廠為據點,在無錫市錫山地區,逐步形成一個較為穩定的違法犯罪組織。
該組織主要人員穩定,結構較為緊密,具有一定的層級性。其中梅立新為首,其余被告人均聽命于梅立新。孟銘、馬毓明地位較高,手下還有跟班人員。楊俊、韓杰均聽梅立新安排。張明輝系梅立新的駕駛員兼保鏢,還幫梅立新發放毒品,嚴向陽也系梅立新的駕駛員,兩人均由梅提供食宿和發放工資。李剛、李明原為梅立新手下鄧文彬的跟班,后與鄧失去聯系后直接跟隨梅立新。陳鋼經李剛介紹后跟梅立新。梅立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一般糾集、安排手下人員實施。為便于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誠意門窗廠內藏有魚叉、鐵棍等斗毆工具,并安裝了監控設備,同時梅立新還購置了電臺、對講機以方便與手下聯系。此外,梅立新還常免費給手下人員提供毒品吸食并提供吸毒場所容留吸毒。該組織通過販賣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及通過梅的誠意門窗廠插手本區一些房地產業公司的經濟事務方式以獲取經濟利益,用來支持組織活動和成員生活的需要。
在被告人梅立新的組織、領導下,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進行聚眾斗毆、尋釁滋事、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支、容留他人吸毒等多種違法犯罪活動并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此外,部分組織成員還利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的勢力及自己的惡名聲為非作歹,欺壓群眾,在該地區造成重大影響。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以梅立新為首形成的違法犯罪組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中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被告人梅立新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孟銘、馬毓明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