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婦女遇車禍 索要奶粉錢和精神撫慰金
作者: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吳磊 彭銀鳳 發布時間:2018-11-30 瀏覽次數:726
哺乳期婦女王某出車禍受傷,遵醫囑不能哺乳嬰兒,身心俱疲的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肇事方賠償替代母乳的奶粉費用和因無法哺乳造成的精神撫慰金,近期,銅山法院判決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生效。這是徐州法院首例判決賠付車禍受傷哺乳期婦女奶粉費用和精神撫慰金案。
母親受傷 襁褓嬰兒面臨“斷奶”
2017年7月10日上午,周某靠邊停車開車門下車時,因疏于觀察,與騎電動車正常通過的王某發生碰撞,致王某左恥骨上支骨折,未構成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周某車輛在正常投保期內,王某兒子出生于2017年2月13日,事故發生時王某處于哺乳期。事故發生后王某住院治療,2017年10月3日王某出院,醫囑意見為注意休息,加強營養,用藥期間禁止母乳喂養。無奈之下,王某只能選擇奶粉喂養。
情況屬實 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由于習慣了母乳,一開始,王某幼子不愿意喝奶粉,望著不住啼哭的孩子,王某非常痛苦,經常以淚洗面。王某認為,這一切都是因為車禍造成的,協商不成后,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周某和保險公司承擔包括幼子替代母乳的奶粉費用和因無法哺乳導致的精神付費金等各項賠償。
法院認為,關于幼兒奶粉費,事故發生時原告正處于第五個月哺乳期,治療期間遵醫囑停止母乳喂養,為此每月需額外支出奶粉費用,原告幼子月齡5月,參照嬰兒哺乳醫學喂養常識,且根據本地生活水平,酌定哺乳期為7個月,最終法院按每月1000元計算判決賠付7000元;關于精神撫慰金,法院酌情支持4000元。
保護弱者 彰顯司法人文關懷
據主審法官彭銀鳳介紹,當前法律無明確規定該案“奶粉錢”的性質,但結合原告因車禍受傷接受治療,遵醫囑不能用母乳喂養嬰兒,只得購買奶粉喂養,這與嬰兒的健康成長有直接因果關系,可以視為嬰兒的營養費,因此購買奶粉的錢應由交通事故肇事者周某賠償。周某的車輛購買了保險,而該筆損失屬于直接損失,應當在保險公司理賠范圍之內。
根據醫學建議和生活常識,用母乳喂養的嬰兒發展更為健康,可以增強免疫力、提升智力、減少嬰兒疾病發生的幾率,也有利于增進母子之間的情感,它對健康帶來的益處可以延續到成人期。這種理念也越來越多地為社會公眾所共識,衛生部門、醫療機構等專業權威部門均積極倡導母乳喂養。司法實踐中,通常在構成傷殘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法律并無禁止性規定,如果精神損害嚴重,即使未構成傷殘,也應酌情賠償精神撫慰金。本案事故發生時原告恰處哺乳期,盡管未構成傷殘,但交通事故產生的無法哺乳的后果,對于正在哺乳5個月大嬰兒的母親造成的精神損害是顯而易見的,判決給付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有據,于理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