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與被告季某是同學關系,季某多次夸贊自己的期貨操盤水平很高,向陳某提出將陳某的股指期貨賬號交給自己進行操作,后陳某同意委托被告操作自己的賬號,雙方口頭約定利潤、虧損、操作要求,約定了委托理財協議的內容。2015年4月陳某將賬戶密碼告知被告,并分多次打入該賬戶資金合計18萬余元,后被告違反約定進行操作,造成原告賬戶虧損三萬余元。后原告向海門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季某賠償其理財損失人民幣33809.41元。

庭審中原告僅舉證了電話錄音光盤及文字整理材料、QQ聊天記錄、游戲戰網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開戶協議,期貨期權賬戶出入金明細,被告季某未到庭答辯。

海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以委托理財合同糾紛起訴要求季某賠償違約操作造成的損失,應當對雙方之間存在委托理財合同及合同具體內容、季某的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損失承擔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提供的錄音系電子證據,具有可復制、易被篡改、破壞等特點,原告提供的QQ聊天記錄等網上聊天內容,涉及多個名稱,且該錄音亦非原始載體,其真實性無法查明,且未提供其他相應證據予以佐證,委托理財合同的主體無法確定。因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并無相應證據支持,故海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后陳某不服上訴,南通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法官說法:原告陳某要求被告季某賠償理財損失的依據并不充分。原被告雙方未訂立書面委托理財合同,也無其他書面協議或字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無法證明對話人的身份,故原告陳某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口頭委托理財合同。原告亦無證據證明該三萬余元的損失系季某在該段時間內操作其賬戶而導致。原告提供的均是間接證據,且主要是網絡信息,尚未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要求。原告的舉證行為無法達到其證明委托理財合同成立、內容及后果的目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