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責任未認定 法庭判決止紛爭
作者:丁蘇 吳克成 發布時間:2007-11-06 瀏覽次數:1398
本網淮安訊:一起惡性交通事故案件,因案發現場地處川流不息的交通要道,現場被嚴重破壞,受害者究竟是先與其它車輛碰撞倒地還是直接與肇事車輛發生相撞,有關事實無法查清,公安機關對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受害者眾多親屬一時鬧得不可開交。
法院查明,蘇HU1983號車登記車主為洪澤縣汽車出租公司,實際車主為被告孫加兵,于
洪澤法院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交通事故是由被告孫加兵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其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占道超車時,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未能確保安全,與鄭長虹直接發生了碰撞,被告孫加兵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鄭長虹酒后駕車,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告因交通事故失去親人,精神上受到損害, 被告孫加兵依法應承擔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原告要求賠償50000元過高,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及當地的生活水平,以30000元為宜。綜合本事故實際情況,依照有關規定,判決:原告因鄭長虹死亡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342017元,由被告中華財保洪澤支公司在其保額范圍內賠償174730元,由被告孫加兵賠償64682元,均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被告洪澤縣汽車出租公司對被告孫加兵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中華財保洪澤支公司以交通事故責任無法查證,雙方應當各自承擔50%的責任為由,提起上訴。淮安中院以原審法院依據事故雙方對造成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確定各方責任,并無不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