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一起惡性交通事故案件,因案發現場地處川流不息的交通要道,現場被嚴重破壞,受害者究竟是先與其它車輛碰撞倒地還是直接與肇事車輛發生相撞,有關事實無法查清,公安機關對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受害者眾多親屬一時鬧得不可開交。

2007522145分,孫加兵駕駛蘇HU1983號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洪澤縣東十一道第22號路燈桿處,在超車時撞上由東向西的蘇HUD510號二輪摩托車駕車人鄭長虹 ,致鄭長虹當場死亡。洪澤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該事故經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檢驗鑒定、綜合分析,無法查證此事故發生事實,于2007511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未作認定。后鄭長虹的親屬索賠無著,依法訴至洪澤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因鄭長虹死亡的各項損失365791元。

法院查明,蘇HU1983號車登記車主為洪澤縣汽車出租公司,實際車主為被告孫加兵,于2006625在中華財保洪澤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期限從2006628零時起至200762724止。該車輛為第二次出險。淮安市公安局于200759,對鄭長虹的血樣作出鑒定,結論為:所送鄭長虹的血樣中乙醇濃度為2.48mg/ml

洪澤法院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交通事故是由被告孫加兵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其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占道超車時,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未能確保安全,與鄭長虹直接發生了碰撞,被告孫加兵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鄭長虹酒后駕車,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告因交通事故失去親人,精神上受到損害, 被告孫加兵依法應承擔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原告要求賠償50000元過高,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及當地的生活水平,以30000元為宜。綜合本事故實際情況,依照有關規定,判決:原告因鄭長虹死亡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342017元,由被告中華財保洪澤支公司在其保額范圍內賠償174730元,由被告孫加兵賠償64682,均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被告洪澤縣汽車出租公司對被告孫加兵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中華財保洪澤支公司以交通事故責任無法查證,雙方應當各自承擔50%的責任為由,提起上訴。淮安中院以原審法院依據事故雙方對造成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確定各方責任,并無不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