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官培訓的思考
作者:荀華 發布時間:2007-10-30 瀏覽次數:1535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現象的復雜多樣、新法律法規的不斷出臺和新類型案件的不斷出現,對法官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的在崗培訓也越來越被各級法院重視。根據筆者對法官在職學位學習和其他法官在崗培訓活動的組織實施,對法官培訓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也做了一定的思考,筆者認為目前的法官培訓存在一定的不足,現就法官的在崗培訓談談個人的想法。
一、法官在崗培訓的必要性
法官的在崗位培訓,從其性質上來講屬于成人教育的范疇,是一種繼續教育,它既不是法官取得任職資格的必備經歷,也不是法官初任上崗時的“崗位實習”,而是一種與時代相適應的、有計劃地對法官進行的一種理論培訓和業務培訓。法官的在職培訓有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1、對法官進行在職培訓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質,培養專業型法官。這一點也是法官培訓的最重要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筆者曾在基層工作多年,無論從自己辦理案件時感受或是與其他法官的交流中都能發現大家都有這樣的體會:法律變更快,不斷有新的法律出臺,不斷有新類型的案件訴諸法院,同時不斷有舊法律的廢止,在日常辦案過程中,大家都特別重視實踐,很容易忽略理論的學習,因此在法律適用上,很容易因為跟不上時代而出現偏差,普遍認為進行在職培訓十分必要。2、就法官隊伍的現實現狀來看,法官隊伍面臨老化,結構多元,新老交替緩慢,法官素質參差不齊,有相當一部分法官的文化素質和法學理論功底較淺,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案件的審理難度加大,這就要求法官要不斷地再學習,再充電,因此法官在崗培訓無疑是補充這些不足的有效途經。
二、目前法官培訓中存在的不足
1、培訓內容比較單一。為實現法官的職業化,我們對法官的培訓不能僅僅局限于法律知識和法律條文的理解,而是要加大對法官審判技能和職業精神的培訓,培養法官的理性思維,增強法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增強法官的政治經濟社會人文等知識的理解,進一步增進對現代司法價值和理念的認識,提升對職業內涵、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和職業精神的理解。而目前我國的法官培訓主要表現在法律基本知識和法律條文的培訓,而在審判技能和職業精神等方面的培訓卻比較薄弱。
2、培訓方法單調,教學模式落后。法官培訓作為一種專業技能培訓,在培訓對象、目標和內容等方面都必須采取符合法官培訓規律的教學模式,除了對現有法律、新出臺法律、法律理論和業務培訓以外,還應當為其提供具有一定指導意義的案例進行討論,尤其要針對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各種新問題疑難問題進行研討,而目前的培訓基本上是比較單一的滿堂灌輸的填鴨式教學,這不利于法官能力的綜合提高。
3、培訓質量不可能得到保證。目前許多法院和法官將培訓作為一個任務,培訓的目的或者是為了為了干部積分、或者是為了完成任務,沒有將培訓上升到一定的高度正確對待,培訓仍然是一個可有可無的“軟任務”。
4、考核機制不到位,沒有檢測培訓效果的有效措施。以前辦培訓班,沒有考試,學好學差一個樣;甚至有的法官將培訓看作是放松消遣的好機會,雖然培訓增加了考試,增加了向培訓手冊登記,給參培學員增加了一定的壓力,但考試的形式主義更加明顯,也沒有將學習成績和實際效果沒有納入晉職晉級之中。
5、師資力量不夠強。目前法院內部的培訓機構普遍沒有專職教員,全靠臨時兼職教員授課。這些兼職教員本身審判任務壓力很大,沒有教學經驗,又沒有專門時間去備課、調研,這種狀況下的培訓很難取得良好的效果,更難達到培訓的目。
三、加強法官培訓的幾點想法
就整體而言,培訓法官是一項復雜、牽涉面廣的系統工作。針對當前法官培訓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改革、完善規范當前的法官培訓工作,筆者認為應著力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擴大培訓教師的來源。為保證培訓的質量,培訓教師盡可能地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教授、深厚法學造詣的法官以及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由教授講述法學理論,由有深厚法學造詣的法官講授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難題及解決問題的方法技巧,由相關領域的專家講授審判相關領域的知識,保證在各方面滿足法官審理案件的需要。
(二)強化法官培訓考核獎懲機制。要把法官培訓列入崗位目標進行考核,對不同檔次的培訓規定不同的考核標準,對同批次的考核也該按照法官的考試成績、日常課堂表現等分級考核,以此推進培訓的效果,確保培訓的質量,切實改變參不參培一個樣、學好學差一個樣的局面。
(三)在培訓內容上應側重加強法官知識水平、職業道德、審判技能、司法方法的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對新法律法規適用的培訓,提高法官分析法律精神內涵的能力。另外有必要加強案例在培訓中的教學。案例分析是部門法法理闡釋的最好途徑,案例教學可以給教師與法官提供一個溝通的情景,利用這樣的情景形成討論、爭辯的氛圍,并且經歷一種法律角色轉變的體驗,纏綿在法律規范和法律事實之間的關系中,從而把法官培訓教育的重點集中到法律的司法適用上。
(四)強化對培訓的組織管理。目前的培訓大多都是由法院在系統內組織實施,由于參加培訓的人員都來自法院系統內部,且許多都互相熟悉,組織人員和教員礙于情面對隨意缺課或其他不規范現象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這不利于培訓工作的開展,不但弱化了培訓的嚴肅性,而且浪費了資源。故有必要針對培訓工作制定具體的組織管理措施,必要時給予規范者處罰,高出課率是培訓取得好效果的前提條件。
(五)建立法官培訓的多元化。目前,法官培訓的方式多以上級法院組織培訓,法官在職自學等,但其功利色彩較濃,從真正提高法官業務理論水平的角度出發,在抓好已有培訓方式的同時從以方面進一步加強:一是開展法官上下交流掛職鍛煉;二是組織短期法律適用實務研討培訓;三是組織法官承擔專項法律問題的學術研究;四是組織專家開展一些有針對性的講座;五是組織典型案例研討爭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