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1025,崇川法院對南通市首起偷越國(邊)境案進行了一審宣判,以偷越國境罪判處被告人金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金某,吉林省延吉市人,朝鮮族,在出國淘金的誘惑之下,于1997年前往日本打工,因簽證過期,于19987月被遣送回國;1999年,金某又找人以他人名字辦理了護照和簽證,再一次到日本打工,直到20071月被日本警方發現后遣送回國,并被大連邊防部門處以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079月,金某再一次找人以12萬元的價格安排其出國打工,冒用他人的名字辦理了身份證、護照,并以日本CCA株式會社南通代表處員工的名義,以商務考察為名,辦理了出國簽證,于99飛往日本。金某在日本入關時因被查出接待單位不存在而當天就被遣返回國。

法院審理后認為,金某違反出入國()境管理法規,在因偷越國境被行政處罰后1年內又偷越國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境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