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點滴滴助和諧-徐州市賈汪區刑事審判二三事
作者:王道才 鄭菊 杜文 發布時間:2007-10-25 瀏覽次數:2977
[引言]
隨著社會發展,刑事審判除了懲罰犯罪任務外,還涵蓋更多如何教育雙方當事人、如何重建被破壞的人與人之間意義,徐州市賈汪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在點點滴滴的刑案小事中堅定實踐著這一理念,力爭通過個案審理、調解,達到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的目的。
“法官勸俺們珍惜鄰里情”
王英與被告人張振系一墻之隔的鄰居,因宅基地的糾紛兩家多次發生糾紛。2007年6月某日,年邁的王英常又在自家院里叨嘮,隔壁的被告人張振以為是在罵自己,遂又爭吵起來,年輕氣勝的被告人張振一氣之下隨手拿起小木棍沾糞便向自訴人身上抹去。經村委會、派出所、司法所多次調解,雙方各不相讓,調解不成。2007年7月28日,自訴人王英以被告人張振犯侮辱罪向法院提起控訴。在訴訟過程中,正處于農忙季節,被告人張紹振駕駛自家的農用收割機到外地忙于收割麥子,沒有常住地址,下落不明。
法官沒有簡單的依據法律,對于被告人不在案的中止審理,而是犧牲中午休息時間,乘被告人家里有人在家到被告人家里耐心做被告人父母的思想工作,讓被告人主動到法院應訴,講明事實,三次登門,張振的父母終于主動通知張振從云南趕回家,到法院說明了案件事實。通過法官的教育說服,表示愿意向自訴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后在法官的努力下,兩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自訴人申請撤訴。案件結案了,雙方同時向法官表示:“您的熱心化解了我們多年的宿怨,我們以后一定好好做鄰居。”
刑事被害人為被告人求情
“尊敬的法官,通過你耐心的調解說理,因被告人酒后一時沖動,將我刺傷,考慮到被告人作案后即能積極搶救,投案自首,并主動賠償了我的經濟損失,確實能夠認真悔過,并且我們是同一村民,小時侯還是同學,以前沒有任何矛盾,為了鄰里親情,我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從寬處罰”。這是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故意傷害案在法庭上出現的一幕,被告人多次為被害人求情,請求法官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賈汪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照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被告人楊某系偶犯,投案自首,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同時考慮到被告人多次自愿請求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為了有利于鈍化雙方矛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一面錦旗表謝意
“為民解憂,秉公執法”2007年9月24日,兩名年邁的老人抱著兩個年幼的孫子給賈汪法院刑庭送來了一面錦旗,“我們只想送一面錦旗給好心的法官來表達我們一家人的謝意”。
案件事實很清楚,可以一起不該發生的刑事案件,卻給兩個家庭帶來了巨大痛苦。施鋒是個年僅19歲的孩子,家中因交通事故欠下巨額債務,父親還因事故留下嚴重殘疾。而被害人張超家中上有年邁的父母,下有兩個年幼的孩子,其中一個剛剛出生一天。如何辦?簡單判決,將給兩個家庭帶來的是什么?一個是十幾年的牢獄之苦,既毀掉了一個人的一生,也毀掉了一個家庭的希望,而另一個家庭將是兩個無人護養的老人和孩子。法官在苦苦思考,唯一的好辦法就是能調解,給被告人及其家庭留有希望,給被害人留有生活的依靠。調解異常的艱苦,而法官沒有輕易的放棄。通過法官耐心、熱心的做工作,終于得到了當事人的理解,最后在在征得被告人施鋒的同意后,被告人施鋒的父親母親自愿代替被告人施鋒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同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施鋒的父母親先自愿代替被告人施鋒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20000元;再從2008年至未來18年每年付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宇、張丁撫養費8000元。協議達成了,兩名孩子的生活也有了著落,被告人也被減輕處罰至有期徒刑九年。(案例中人物姓名皆作了化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