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調解作為法院結案的一種重要手段,省時省力,并且還節約訴訟成本,因此邳州法院非常重視對案件的調解工作。為了能夠更好地運用調解結案,該院在工作中始終堅持“四調解”制度,收到了明顯的成效。  

一是立案前調解。在立案庭建立調解室,對前來立案的當事人先行了解有關訴訟理由、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對于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爭議不大的糾紛,當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予立案。  

二是庭審前調解。答辯期滿前,承辦法官采用電話通知、托人帶話、調解邀請函等形式通知當事人參加調解。承辦法官一次調解后雙方當事人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應當立即向合議庭審判長或庭長報告,由庭長在案件開庭之日前,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三是訴訟中調解。案件開庭審理期間,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根據案件性質的特點,在庭審的不同階段適時組織調解。對于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可在當事人陳述主要訴辯觀點或者法庭調查舉證質證結束前后組織調解。對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案件,可在法庭辯論結束后調解。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就當事人爭議的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決定,在判決宣告前闡述對案件的事實、法律適用的意見后,仍可以征得當事人同意后進行調解。   

四是判決后調解。案件判決后,很多當事人并沒有化解糾紛,有的甚至仇怨更深,所以承辦人仍要想方設法對當事人進行調解。雖然案件是在調解不成后才判決,但是在宣判后,當事人的想法就可能有所改變,再進行一次努力,就有可能促成和解。調解時,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的需要,可以采用背靠背與面對面的調解相結合、親屬講與朋友勸相結合等多種形式,盡最大努力實現糾紛的徹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