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相鄰關系糾紛存在的問題及應對策略
作者:陳都冉 發布時間:2011-11-21 瀏覽次數:486
今年以來,新沂法院受理的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大幅上升,前三季度同比上升30%,且糾紛多關系當事人切身利益,妥善化解難度較大,引起該院關注。
一、相鄰關系糾紛審理“四難”
1、調解難。糾紛大多產生于鄰里之間,當事人雙方較為熟識,日常生活中接觸頻繁,且受“熟人社會”觀念影響,一般情況下此類糾紛可經溝通協商解決。而一旦訴至法院,則矛盾常發展到難以調和的程度,雙方對立情緒較為嚴重。同時,當前城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模式,使鄰里關系較為淡漠,遇事缺乏溝通,許多小糾紛易積累轉化為大矛盾,當事人“認死理”或為“爭口氣”而訴諸法院,疏導工作難度極大。
2、法律適用難。一方面,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較為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如《民法通則》僅規定了處理不動產相鄰關系的一般原則,《物權法》第七章的九個條文也僅對相鄰關系作了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操作標準,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時有發生。另一方面,采光權、眺望權、生活安全權、環境權等新型權利訴求不斷涌現,而相關法律規定缺失,亦無現成的審判經驗可供借鑒。同時,當事人以地役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或物業管理合同等基礎法律關系提起相鄰關系訴請時,在法律適用上也較難把握。
3、鑒定難。案件審理中,常需第三方鑒定造成損害的具體原因和損害的大小,而鑒定工作亦難有效開展:一是部分鑒定費用高于爭議標的價值,當事人較難接受;二是部分鑒定結論只能證明損害原因,無法證明其與被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僅延長了案件審理期限,還增加了當事人訴訟成本;三是有些鑒定還需向委托機構提供相關材料,進行現場勘察,但部分當事人有抵觸情緒,不予配合,致使鑒定工作無法開展。
4、執行難。此類糾紛的多種求償方式,使判決內容不僅僅局限于金錢補償,更多的是恢復原狀、消除影響、停止損害等,而被執行人一般不會主動配合,甚至有意拖延,給執行工作帶來障礙。同時,若被執行人在執行完畢后再次設置障礙或繼續影響對方生產生活,申請人只能三番兩次要求繼續執行,長此以往易陷入惡性循環。
二、對策建議
1、加大調解力度,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一是加強與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協作,及時介入,通過風險告知、法律釋明等引導群眾理性維權,運用風俗習慣等疏導雙方心理,緩解對抗情緒,力促糾紛化解在訴前。二是變坐堂問案為深入基層,通過實地勘察等方式了解案情,分析雙方矛盾的癥結,從法律、習俗、情感等角度開展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三是充分發揮民調組織熟悉民情、了解民俗的優勢,邀請參與調查、調解等工作,合力化解矛盾糾紛。
2、準確適用法律,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一是完善相關法律規定,進一步明確相鄰關系的主體、范圍、妨害程度及賠償補償范圍、標準等,使相鄰關系法律適用明晰化、易操作。二是理順法律關系,準確區分相鄰關系與侵權糾紛,避免因審理方向錯誤貽誤最佳調處時機。三是辦案中,法官應遵循“兼顧雙方利益、尊重歷史習慣”等原則,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
3、熟練運用經驗,適時開展鑒定工作。對于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可推定出相鄰一方損失與另一方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糾紛,建議不必鑒定、直接推定,快速解決紛爭,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對于確需通過鑒定解決的糾紛,應向當事人做好釋明工作,爭取其理解配合,確保鑒定工作有序、有效開展。
4、講究工作方法,努力化解執行難題。一是對于判決恢復原狀、消除影響、停止損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的,應載明履行義務的時間及不履行義務的后果,為開展后續執行工作奠定基礎。二是執行過程中,應注重通過耐心細致地說服教育,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等方式,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三是執行完畢后,通過不定期地走訪調查,了解執行措施落實情況,防止矛盾反復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