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著高薪卻無故曠工 外企高管遭解雇后索賠敗訴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朱麗玲 翟艷偉 發布時間:2018-12-03 瀏覽次數:649
一周上班五天、八小時工作制、月薪兩萬八、住房津貼兩千、在一線城市繳納五險一金并提供半個月一次的往返機票……對一名企業員工來說,這樣的薪資待遇不可謂不優厚。但高某非但不珍惜,反而一年無故曠工幾十次,還讓同事代為打卡,偽造考勤記錄,最終被公司解雇。高某訴至法院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遭法院依法駁回。
“偽造考勤、無故曠工”2017年9月8日,某冶金設備公司高管高某收到公司出具的違紀處理通知書,告知其公司已單方解除了與其的勞動關系。高某認為公司此舉侵害了自己的權益,于2018年1月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8月26日至9月7日的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休年假工資、交通費共計47萬余元。
庭審中,對于高某是否存在曠工,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原告高某認為,結合平時工作習慣和公司內部管理,其周末回家是直屬領導審批通過的,機票由公司代為購買,常熟至上海機場也是公司派車接送的,來回進出公司時領導都是看見的,公司從未提出異議,即默許了原告的行為,請人代刷卡是為了配合公司ESS考勤系統需要,不應被記為曠工。被告公司則認為,高某周五提前離開、周一推遲到崗,其完全可以以事假或年休假的形式請假,而不能占用工作時間;公司一直不知曉高某的不在崗時間是請人代刷考勤卡的,直至后來有人舉報,經核實才知曉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公司提交的考勤卡刷卡地點的監控視頻顯示,張某遠于2017年7月11日在上下班時連續刷了兩張考勤卡,杜某國分別于7月17日、21日、24日 、25日、28日、8月7日、8月8日在上班、下班或者上下班時連續刷了兩張考勤卡,合計偽造考勤28次。2017年8月23日,該公司就高某請同事代刷考勤卡事宜與高某面談,并播放了部分監控視頻,希望高某為自身今后職業發展考慮而自行離職,被高某所拒。同日,該公司決定給予高某立即解雇并不支付經濟補償的處分,并經該公司工會確認。9月1日,該公司總經理與高某就代刷考勤卡事宜再次溝通未果。9月7日,該公司通過郵寄方式向高某送達違紀處理通知書,高某于次日簽收。
常熟法院認為,高某在近一年的時間里,存在多次未上班的情況下找人代刷考勤卡的行為,應認定為曠工行為,且一年內累計曠工多次,已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故對其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院不予支持;關于高某主張的拖欠工資,結合其工資組成,被告公司還應支付其4815.47元;關于高某主張的未休年休假工資,不屬于勞動爭議處理范疇,法院不予理涉;高某主張的交通費未實際發生,其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被告公司支付高某工資4815.47元。
法官說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根據單位要求正常出勤,是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基本工作要求,也是勞動者應盡的勤勉義務。勞動者因曠工被用人單位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按民主程序制訂且內容合法、合理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而且,曠工也是法律上規定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亦可依法解除。即便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也難以勝訴。因此,勞動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單位的規章制度,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