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6721銅山法院受理了原告徐州天浩豐特木業有限公司訴被告新沂市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以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標準為由要求與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賠償損失14.7萬元及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案件剛受理幾日,承辦法官即接到一封稱原告為黑社會團伙的匿名信,按照組織原則承辦法官及時向該院有關部門匯報,該案引起該院領導高度重視,不久此類匿名信又一次寄至承辦法官手中,庭長立即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合議庭集中精力對案件進行庭前探討,研究認為案件應當首先確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應原告申請,該院依法委托法定部門進行工程質量鑒定,但被告在去法院提交工程相關施工資料的路途中,資料被人搶走。被告當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向該院表明認為是原告所為。至此原被告雙方對立情緒遽然加深。

次日公安部門查明,該事件并非原告所為而是被告債主行為,經法院解釋,雙方誤會縮減。后鑒定結論為主體工程部分不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原告為此支出15萬元的鑒定費用。被告認為該質量問題可以通過加固維修整改進行補救,并申請鑒定出具了加固方案,被告為此支付7萬元鑒定費用。至此維修費用尚未鑒定。

該院合議庭人員討論認為原告訴請僅僅為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按照法定解除條件,工程為可以補救工程,則不構成解除條件,但本案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質量不符合合格標準即可以清除被告退出工地,該約定可以視為解除合同的條件,因此合同可以解除。同時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維修費用損失被告亦應當賠付。但考慮由于原告尚未完全付清被告的工程款,由于被告未提起反訴請求,如果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不能從根本上化解矛盾。

本著公平原則和司法為民創建和諧社會的理念,該院審判人員竭力運用大調解機制,進行訴調對接化解矛盾糾紛。經與地方部門協助主持調解,雙方自愿解除合同,工程價款另行據實結算,原告損失從其尚應付被告工程價款中予以折扣。至此爭議近一年的案件畫上了句號,該案件能夠調解結案,冰釋了雙方前嫌,同時避免了當事人的訴累,亦為地方企業單位創造了良好的司法環境,案件結果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