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1016,東臺法院三倉法庭通過判后釋明,促成一起上訴案件得到及時和解,原、被告均表示滿意,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8月下旬,三倉法庭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當庭判決了一起由靖江法院移送管轄的欠款糾紛案件。判決被告陳某給付原告錢某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欠款2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判決后,被告提起了上訴。承辦法官在向原告送達上訴狀副本時,得知本案被告在提起上訴后曾與原告電話聯系過,有和解處理的意愿。承辦法官立即登門,向被告詳細釋明本案判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并了解其上訴的真實意圖。原來,一審中不同意調解及判后提起上訴都不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受其訴訟代理人的誤導。了解清楚情況后,承辦法官讓被告到法庭與原告通過電話自行協商。經雙方反復商量,最終確定給付數額后,原告來到三倉法庭,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履行完畢。法官盡力化解矛盾,減輕當事人訟累的舉動,得到雙方當事人的交口稱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