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新形勢下審判工作應把握的規律
作者:馬林 發布時間:2007-10-16 瀏覽次數:1284
認識并把握新形勢下的法院審判規律,不僅有利于法院在和諧社會中增強工作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充分發揮自身職能作用,也有利于我們進一步加深對中國司法的深層次思考,探索司法改革的價值取向和目標模式,有助于法院在和諧社會構建的整體格局中更好發展。
一是正確處理法律與政策的關系,統一司法與地方發展需要。正確適用政策能夠彌補法律的滯后性、機械性弊端,及時解決成文法理解不統一或立法疏漏問題,使司法活動更能適應豐富多彩的社會生活。但法律與政策在一些地方或時期內并不完全統一,甚至相互沖突,人民法院不能回避政策和法律在某個時期、某個領域的沖突,反之應當以高超的政治藝術和司法技巧來解決面臨的矛盾糾紛,既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否定法律的特殊作用,也不能用法律去否定政策,取消政策的指導作用。在司法實踐中,政策與法律的沖突在地方尤為突出,其實質主要在于統一司法與地方發展需要的不協調。作為地方法院,應當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圍繞是否促進地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這一目的來進行司法活動,在兼顧國家全局利益的情況下積極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避免對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造成阻礙。但是對地方利益的兼顧必須在司法統一的前提下進行,不能將個案的處理與黨和國家的發展大局割裂開來,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來維護地方利益,使法院的司法淪為地方的“工具”。
二是正確處理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統一公正與效率的實現。在和諧社會中,無論是程序運用還是實體處理中有不公正產生,都會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造成破壞,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必須關注程序與實體的關系處理問題,統籌案件的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實現。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尤其要注意克服兩種傾向:一是片面注重程序的獨立價值,生搬硬套所謂的先進司法規則。法官必須關注案件實體,注重當事人的舉證能力、訴訟能力的強弱,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權探知職能和訴訟引導職能,使查明的案件事實努力接近客觀真實,不能僅僅遵照程序裁判了事,不然案結事不了。二是片面注重實體價值,忽視程序在提高司法效率,實現“社會整體正義最大化”的價值。人民法院必須并重程序的獨立價值與程序保障實體實現的價值,在程序的公開、透明、平等等方面下功夫,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正正義,同時在提高司法效率上下功夫,從構建案件簡繁分流機制、發展和完善簡易程序等方面入手,切實提高辦案效率。
三是正確處理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的關系,統一解決紛爭和維護穩定的目的實現。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看,當前司法工作的職能作用不僅要在于追求公正與效率的價值實現,還要在于化解和解決矛盾糾紛上,努力提高服判息訴率和社會認可度,使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都得到切實體現。這要求法官辦案必須堅持三條標準,一是法律適用是否準確,二是訴訟程序是否公正,三是黨和人民群眾的評價是否正確。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充分履行法定職責,在糾紛發生并引起訴訟后積極依法裁判,實現糾紛的法律規范效果。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讓裁判接近群眾,讓群眾接受裁判,達到紛爭平息、案結事了、不穩定因素消除的社會效果。司法實踐中,理性的司法裁判在直面基層鄉土社會的特定環境時,往往失去其擁有的權威性,使紛爭不能平息,有些時候還導致矛盾激化,與維護穩定的目的相左,這不能不說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發生了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