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1011下午2點,原、被告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法官長出了一口氣,這時才趕往法庭吃飯。這是一起離婚案件,女方是間歇性精神病人,雙方經常因為生活瑣事打鬧。男方堅決要求離婚,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考慮到案件的實際情況,法庭專門到雙方所在村進行現場調解,邀請當地有一定威望的老同志、村里的老書記和人民調解員等一起做工作,找準調解的切入點,特別是做好男方的經濟幫助和說服女方親屬履行監護義務,圍觀的群眾和鄰居也幫助做工作,一直到下午兩點,雙方終于達成離婚協議。

今年以來,鹽都法院秦南法庭克服多種困難,采取有力措施提升調解成功率。今年19月,該庭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84.79%,有力促進了農村社會和諧。今年來,該庭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表彰為“全國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被省高院榮記“集體一等功”。

為妥善化解基層矛盾糾紛,秦南法庭在長期實踐的基礎上,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定期把調解現場搬到村口、田頭、老百姓家中等糾紛發生地,增強親和力的同時還可以發動現場群眾參與調解。對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案件,以及少數“面子觀念”強的農村當事人,實行不公開的“關門”調解。通知調解時不發傳票,采用電話、口信等方式進行傳喚,盡量將調解的影響縮小。對于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案件,在調解過程中廣泛邀請人民調解員、村組干部、離退休老干部、當事人親友、鄰居等協助做調解工作,努力把調解工作做通做細。

在調解過程中,法官避免使用“原告”、“被告”的稱呼,而是采用當事人姓名和社會上的尊稱或職務稱呼。審判人員適當運用肢體語言,在調解開始前為當事人倒上一杯水,遞上一根煙,讓上一個坐,努力拉近與當事人的距離。在調解過程中不急于求成,必要時加班加點,延長工作時間,最大程度地促成調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