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某的哥哥單某大擔心弟弟年老后沒有依靠,便在1978年與單某商議將年滿20歲的三女兒曾某過繼當養女。1978年10月份,單某與單某大就子女過繼簽訂了協議并在公證處依法進行了公證。2007年3月份,單某與李某相識并確立了戀愛關系,不久就在民政部門辦理了婚姻登記。單某與李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8月份,兩人在市區共同購買了房產一套。2020年5月份,單某因病去世。為處理單某遺產,李某與曾某產生了分歧:李某認為曾某系成年后過繼給單某,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曾某的戶口一紙登記在生父名下。單某年老后,曾某未盡到贍養照顧義務。而曾某覺得自己與養父之間收養關系早已形成,且依法進行了公證,對單某亦盡到了子女應盡的贍養照顧義務,要求對遺產依法分割。協商不成,李某遂一紙訴狀將曾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單某與曾某不存在收養關系并不分遺產。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繼承糾紛,認為單某與曾某的生父母曾簽訂了過繼協議,后又通過公證的形式對此進行了確認,且單某生前亦未解除與曾某的收養關系,應當認定雙方存在收養關系,曾某應當屬于被繼承人單某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于是判決對單某的遺產進行了分割。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繼承人單某于1978年10月份與其哥哥單某大簽訂過繼協議書,約定將單某大女兒曾某過繼給單某撫養,后雙方又于1990年12月份經市公政處就收養事宜進行了公證。2007年3月份原告李某與被繼承人單某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8月份單某與李某共同購買了市區某小區房屋一套。2020年5月份,被繼承人單某死亡。

另查明,被繼承人單某與原告李某結婚之前未曾有過婚史,也未生育子女,其父母均先于單某死亡。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都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案被繼承人單某與被告曾某的生父母曾簽訂了過繼協議,后又于1990年通過公證的形式對此進行了確認,且被繼承人生前也未解除與被告的收養關系,應當認定雙方存在收養關系,被告曾某應當屬于被繼承人單某遺產的法定繼承人。

關于案涉財產如何繼承的問題,案涉市區某小區房屋系原告李某與被繼承人單某婚后購買,且登記在雙方名下,共有形式為共同共有,該房屋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50%的產權應歸原告李某所有,剩余50%的產權屬于單某的遺產。單某生前未留下遺囑,其遺產應當由其法定繼承人即原告李某與被告曾某依法繼承。根據法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被繼承人單某生前一直由原告李某照顧,其死亡后喪葬事宜也是由原告李某一人處理,相關費用由李某支付,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予以多分。本院結合上述情況,酌定上述單某的遺產中 65%的份額歸原告李某繼承,35%的份額歸被告曾某繼承。即上述房屋82.5%的份額歸原告李某所有,17.5%的份額歸被告曾某所有。法院依據相關規定,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