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證人不出庭作證的成因及對策
作者:劉明輝 發布時間:2007-10-11 瀏覽次數:1518
一、引言
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我國訴訟程序中,證人出庭作證有利于查清事實,及時準確地審理案件,但現實審判實踐中,證人不作證,特別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證人拒不出庭作證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是長期困擾我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一個難題,而且沒有得到解決,特別是重要證人,能否出庭作證,既是關系到人民法院能否準確查清事實、正確定案,又是關系到我國刑事訴訟審判方式能否得到有效實施的關鍵,同時是能否有效利用司法資源的關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由于新的證人沒有到庭作證,需要延期審理,這樣不僅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同時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針對這種情況,筆者分析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及對策提出以下觀點。
二、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證人不出庭作證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證人只考慮到自身利益,認為出庭作證對自己沒有好處,有一種事不關己、漠不關心的想法,有的證人還會考慮,如果出庭作證將會破壞鄰里關系,這種想法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是相為背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由此可見,作證是證人的法定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有關情況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作證,同時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只能是自然人的兩大特征,證人不可以讓他人來替代,否則無法查清案件的事實。在審判實踐中有時還會出現妨礙作證的行為,有利害關系當事人和其他親友采用暴力、威脅、2、證人認為我國司法機關對證人保護的具體措施不到位,證人認為自己出庭作證,被告人或受害人的親屬將會對證人及其親屬進行報復。證人的人身及其財產得不到保護,我國在關于證人保護方面有沒有頒布關于證人特別保護的法律。
3、 刑事訴訟程序中沒有解決好證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問題。刑事訴訟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兩大類,這兩類的案件的舉證責任是不同的,關于公訴案件的證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由誰承擔,自訴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又因由誰承擔,經濟補償的數額多少,我國的現行法律還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也無法操作。
4、 審判實踐中部分審判人員自身的法律素質較低,在證人不出庭作證的情況下認為當庭宣讀證人證言即可,任意擴大證人不出庭作證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僅規定了四種列外情形,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1)、未成年人;(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3)、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可見證人出庭作證是原則的,不出庭作證是列外的,在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沒有嚴格按此司法解釋執行。
5、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關于證人出庭作證的條款存在缺陷,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第一款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既然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在沒有法定理由的情況下拒絕作證,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僅規定了證人有作證的義務但沒有規定證人不履行作證的義務應承擔什么法律后果,這是條文不完善造成的,從法律規范的構成來看,也是不完善的,因為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應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兩部分構成,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僅規定了行為模式而沒有規定法律后果,因而是不完整的。司法實踐中,對證人不能采取拘傳等強制措施,強迫其到公安,檢察,法院機關作證,因為這樣不僅違背了法律規定,而且難以使其提供真實的證言,也就是說,在審判過程中,不能對證人采用司法強制措施,這也是導致證人不出庭作證的重要原因。
三、針對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在我國刑事訴程序中,證人不出庭庭作證,可采取以下對策
1、全面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法制素質,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大力開展法律宣傳教育工作。法制宣傳教育是我國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礎工作,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同時對證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使證人意識到國家的安全,社會的穩定要靠大家的共同遵守,今天的犯罪分子對其確實沒有利害關系,如因證人不出庭作證,犯罪分子就很可能逍遙法外,明天的受害人很可能就是證人本人,還要讓證人知道證人出庭作證是法定義務,如果不出庭作證不但承擔道德還承擔法律責任。
2、 加大保護證人及其親屬的人身安全力度,特別在刑事偵查階段要為證人保密,嚴格執行1991年5月份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作出關于保護舉報權利的規定,嚴格按照該規定采用保密的具體措施。該規定還明確指出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案件要認真處理,1、對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舉報人實施報復陷害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立案偵察,追究其刑事責任,2、以各種形式打擊報復舉報人不構成犯罪的,應向其所在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嚴肅處理,同時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辦案的,該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八條的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時修改新刑法,提高對打擊報復證人有期徒刑的刑期,增強對報復證人的打擊力度,同時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盡快制定證人特別保護法,該法應規定證人怎樣做到如實作證,司法機關內部設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保證證人的費用應列入國家專門的撥款預算,證人出庭作證,證人或其家屬人身或者財產受到侵犯時,應當及時辦理,打擊報復證人的人及時受到法律的懲處,證人的財產受到侵犯時應及時地得到合理賠償,及時保護證人的合法權益。
3、 關于證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的負擔和支付方式,怎樣支付,由誰來支付,支付額是多少,筆者提出以下建議:證人出庭作證支付的交通費,食宿費等費用且其正常收入受到影響,這種經濟因素也是證人不出庭作證的重要原因,因此,要解決證人拒不出庭作證問題,必須解決證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問題,關于證人是否享有經濟補償權,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爭論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證人出庭作證是證人應盡的義務,證人不享有經濟補償權,另一種觀點認為,證人應享有經濟補償權,筆者認為,按照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贊成后一種觀點,因為證人履行了作證的義務應享有經濟補償的權利,證人作證時如果作偽證應當剝奪其經濟補償權,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關于證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范圍,應以證人出庭作證的直接損失為依據,即以證人應出庭作證的差旅費、食宿費及誤工費的總和作為補償依據,差旅費應以車票為依據,誤工費補償可參照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不因證人從事不同的職業而作出不同的規定,因規定同一標準便于在司法實踐中操作,對證人的間接損不給予經濟補償,以防證人作偽證。至于經濟補償的費用承擔問題,應根據刑事訴訟的性質不同,讓不同的主體來承擔經濟補償責任,在刑事公訴案件中,舉證責任應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來承擔,建議國家財政部門應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撥出專款用于支付證人的出庭費用,具體經濟補償數額為多少應由人民法院審核同意后,再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向證人支付。在自訴案件中,因為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證人的經濟補償應由自訴人先向人民法院預交證人出庭經濟補償費用,如果自訴人控訴的罪名成立,應由被告人承擔經濟補償費,如果控訴罪名不成立,或應自訴人撤訴應由自訴人承擔證人出庭經濟補償費。證人出庭作證后,憑有關證據到人民法院領取經濟補償費,嚴禁自訴人直接向證人支付經濟補償費,以防止自訴人利用金錢來收買證人作偽證的情況發生,
4、 提高審判人員有法律素質,嚴格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進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證言,并且經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根據此條規定要求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以證人出庭作證為原則,除特殊情況列外,必須嚴格控制證人不出庭作證的范圍,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證人證言必須當庭質證,查實后才能作為證據使用,人民法院才能采信。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當庭質證制度就形同虛設,庭審就不能順利進行,在審判實踐中,證人特別是重要證人必須出庭作證,不能只宣讀證人證言,這是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刑事審判中,審判人員必須轉變審判觀念,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5、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證人不出庭作證的情況下,不能對證人采用強制措施,是導致證人不出庭作證的重要原因。為使證人能夠出庭作證,筆者采取以下對策(1)、建議我國移植國外有關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制度,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是世界各國法律的一般規定,對經過合法傳喚的證人,證人無正當理由可以強制證人到庭作證。英國法律規定:皇家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簽發證人令和證人傳票,強制證人出庭,如拒不出庭,則以蔑視法庭罪論處。法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凡作為證人傳喚的應到庭宣誓作證,如證人不到庭作證,預審法官可依據檢察官的要求將其押來,并判四百至一千法郎的罰款。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證人無法定理由卻拒絕作證宣誓的要承擔應拒絕而造成的費用對他同時還可科處罰款,如不交納罰款的,罰款時則處以一定期限的羈押,
(2)、建議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盡快修改新刑法典,增加證人拒不出庭作證的罪名,促使證人出庭作證,否則將會受到刑事處罰,證人拒不出庭作證罪可規定為:證人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后,要求到庭作證,證人拒不到庭作證,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管制,拘役,單處或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證人拒不出庭作證罪的構成要件: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客觀方面,人民法院已經簽發證人令或證人傳票,要求證人按時出庭作證,證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證人拒不出庭作證導致嚴重后果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證人經人民法院依法傳換到庭作證,證人以明知自己不出庭作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真象。主體要件,特殊主體,這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直接或間接感受到有關案件重要事實的證人,這里的證人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已經簽證人令或證人傳票,要求出庭作證的證人對本罪犯罪主體,要求應為直接了解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如犯罪行為的目擊者。
四、總結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刑事訴訟中,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為了提高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需給證人更多的權利,對證人加大保護力度,保護證人及其家屬的人身安全,證人支付的合理的差旅費、食宿費、誤工費給予補償,同時我國也應移植國外的刑事法律制度,盡快修定新刑法典,增加證人拒不出庭作證的罪名,完善我國刑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