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逃避執法溺水身亡,有權要求賠償么?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王玲 潘李娜 發布時間:2020-06-15 瀏覽次數:769
劉某某日下午被發現溺水身亡于某垂釣俱樂部池塘內,劉某的近親屬以劉某系在垂釣俱樂部內喝茶、消費過程中,因垂釣俱樂部未在池塘邊設置臺階、護欄,未配備巡查人員及有效監控設備等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劉某落水并未能及時獲救為由,向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由垂釣俱樂部作為經營者賠償劉某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45萬余元。
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事發當日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可認定劉某是與朋友一起在自垂釣俱樂部租賃的房屋內參與賭博,故劉某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者范疇。在公安機關至垂釣俱樂部進行執法時,參與賭博的人員幾乎均從小屋大門及從面向池塘的窗戶向外奔逃,且場面相當混亂,結合劉某被發現失蹤及其死亡的時間節點,可認為劉某系為逃避公安機關執法的過程中跌入池塘后溺水身亡,并非在合法消費過程中因服務存在安全隱患等而遭受損害。另劉某溺亡處系內部魚塘,要求用于垂釣休閑的魚塘四周設置臺階、護欄,明顯與其功能不符。再考慮到事發當時系陰天,風大、能見度高,并未出現降雨等惡劣氣候,故并無天氣條件或其他外來因素導致提升危險系數的情況發生,在亦不能排除劉某溺水死亡的原因存在多種可能性的情況下,法院判決駁回劉某近親屬要求垂釣俱樂部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劉某近親屬均未上訴。
【法官點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雖劉某近親屬一再否認劉某事發時系參與聚眾賭博,而系正常喝茶、消費,但根據公安機關所作筆錄等證據,可認為劉某在事發當日是與朋友一起至自垂釣俱樂部內租賃的房屋內參與賭博,因聚眾賭博是非法行為,并非生活消費需要,故劉某不屬于法律保護的消費者范疇。另雖《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根據現場人員所描述的混亂場面等的分析,結合劉某被發現失蹤及其死亡的時間節點,根據高度蓋然性原則,可認為其系在進行非法活動時為逃避公安機關執法的過程中跌入池塘后溺水身亡。而作為垂釣場所,要求垂釣俱樂部在水塘邊砌起高高的圍欄和臺階明亦顯不合理。劉某的死亡是不幸的,但其參與賭博已不值得提倡,在面對相關執法機關的查處時更不應逃避,在逃避過程中發生了意外,其后果就只能自行承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