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年來,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樹立正確的風險意識,徐州市泉山區法院通過實行“三項風險提示”制度,為當事人降低了訴訟成本,減輕了訴累,得到了廣大群眾的一致好評,從而收到了明顯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是“訴訟風險提示”。即在立案時告知由原告預交訴訟費,訴訟費一般由敗訴方承擔,如果訴訟請求全部或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與未支持的訴訟請求相應的訴訟費只能由當事人自行負擔;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當事人應當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進行舉證,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二是“支付令風險提示”。針對法院發出支付令后,債務人提出書面異議致使支付令失效的,申請人所交的申請費法院不予退還的特點以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實施后,支付令案件的申請費是“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這就大大增加了支付令的費用,尤其是標的額較大的支付令案件,當事人可能遭受的損失會更大。為此,在支付令風險提示中明確告知當事人不要盲目使用這項權利,盡可能的利用其他維權途徑進行解決,避免由于申請不當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是“執行風險提示”。即告知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應按申請執行人須知中相應條款辦理,超過期限申請的,法院將不予受理;在執行階段有義務及時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相關線索,如果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沒有足夠財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可能對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執行或發放債權憑證,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權益將可能暫時無法實現或者不能完全實現。該提示對于推行執行公開,保障執行當事人的知情權,確保當事人實現訴訟權益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