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0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立法明確禁止性騷擾,是人權保障的進步,也是社會文明的標志。然而,反性騷擾立法非常復雜,涉及法律、倫理、文化習俗和社會心理等多方面內容。處理好不同領域之間的關系,適度最關鍵。一旦失“度”,就會舉措失當,甚至帶來新的問題。因此,把握好反性騷擾的“度”,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從我國反性騷擾立法的實踐來看,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但問題同樣存在。《婦女權益保障法》禁止性騷擾,這種禁止只是一種立法導向。對性騷擾如何界定、誰承擔舉證責任都沒有明確化,可操作性不強。為了保護婦女權益,打擊性騷擾,地方性立法紛紛跟進,北京、上海、湖南、四川、陜西等地紛紛出臺了保護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對打擊性騷擾進行了各具特色的規定。如上海市規定了性騷擾的五種常見的形式;陜西省修訂草案修改稿中對性騷擾進行了定義,并將男性對婦女吹口哨、拋媚眼、長時間盯著女性身體第二性征部位看,等行為,都屬于性騷擾;

四川規定單位和雇主負有保護婦女在工作場所免受性騷擾的義務,單位或者雇主有過錯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這些規定引起了公眾的關注。關注的中心,不是該不該打擊性騷擾,而是如何認定、打擊性騷擾。某些地方性立法沒有恰當地把握好反性騷擾立法的“度”,呈現矯枉過正擴大化的特點,引起了公眾的擔憂。如果結合女性就業歧視就業艱難的特定背景,在性騷擾的保護上不能很好處理“度”,過于苛嚴的保護,甚至會成為女性就業的新障礙。

如何做好反性騷擾立法的“度”文章?首先,要正確認識性騷擾。性騷擾不是粘在襪底不爽但無直接損傷的爛泥,它會給受害者身體、精神、經濟、家庭婚姻甚至個人發展帶來傷害,造成受害者身體失調,心理失衡。如果在少年兒童期遭遇性騷擾,給身心健康造成極大損害,甚至給以后的成長和生活產生巨大的陰影,其痛苦程度甚至不亞于性侵犯。其次,確立防重于打的反性騷擾理念。性騷擾具有隱蔽性和模糊性的先天特質,決定了取證和認定的艱難,也影響了被騷擾者維權的信心。因此,必須確立防范重于打擊的理念,盡可能從源頭上防范性騷擾的發生。第三,區別對待,優先保護。性騷擾畢竟不是直接的性侵犯,其傷害程度因被侵害者的個體差異不同而存在巨大的差異。同樣一種行為,不同的對象可能會有不同的感受,而不同人群對性騷擾的防范能力也存在巨大的差別。因此,在立法上應當有所側重,要特別加大對少年兒童的保護力度,防范對未成年人的性騷擾。第四,加強社會防范。確立雇主責任,規定用人單位或雇主必須承擔防范工作場所中發生性騷擾的責任。可以針對不同工作性質制定工作規范,減少性騷擾的發生。對手機短信形式的性騷擾,可以運用經濟和治安手段進行處理。遭遇短信騷擾的受害者,可以去當地公安部門報案,由公安部門做出凍結話費或銷號等處罰決定,讓短信騷擾者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第五,關注被騷擾者心理救濟。性騷擾造成的傷害程度和文化習俗、社會心理有著直接的關系。實踐中有些婦女遭遇性騷擾后,精神抑郁自怨自艾不能自拔,嚴重者甚至自殘,從而放大了性騷擾的傷害后果。因此,關注性騷擾受害者的心理健康,為被害人提供訴訟幫助和心理輔導顯得非常必要。

總之,性騷擾自身具有的特殊性,決定了打擊性騷擾的問題上,我們應時刻保持理性冷靜的頭腦。不枉不縱合理適度的保護應成為我們的立法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