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發揮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功能,促進和諧江寧建設,江寧法院專門出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意見》,將調解貫穿到刑事審判工作中。

一是加強對重點案件及特定案件的調解工作,建立刑庭庭長調解制度。對涉及群眾利益或人數眾多的案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案件;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大的案件;當事人雙方情緒嚴重對立的案件等,要求全力做好調解工作,建立由刑庭庭長參與或主持調解的制度,必要時提請院長或分管院長主持調解。

二是完善調解程序及方法,確保調解的正當性、簡易性和可操作性,在堅持當事人平等自愿原則的基礎上,積極開展調解工作。

三是加強與轄區組織及個人的溝通,充分發揮大調解工作對接機制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對刑事自訴案件中涉及附帶民事賠償的部分,廣泛利用社會資源化解糾紛,爭取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配合工作。

四是開展每月案件講評與調解能手評選活動,努力提高調撤率。全院全年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撤率要達80%以上,對年調撤率最高的承辦法官授予調解能手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