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婚姻存續期間欠下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盡管離婚時雙方約定由一方承擔全部債務,但該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的主張。108,被告原夫妻陶某、沈某一審被判給付原告萬某貨款11000元。

20047月,陶某和沈某商議,如果兩人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權全部歸妻子沈某所有,共同債務也全部由妻子沈某負責清償。夫妻倆在武漢經營小五金期間,曾向萬某賒購電動工具等零配件。20034月,經結帳,陶某夫妻共結欠萬某貨款18000元,后陶某夫妻累計退貨價值6500元。20051月,陶某和沈某經法院調解離婚。余款11000元萬某多次催要未著,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陶某和沈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結欠萬某貨款,該欠款系兩人在夫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該債務,兩人負有共同清償的義務。陶某和沈某在離婚時雖約定共同債務由沈某負責清償,但該協議不能對抗債權人的訴訟主張,故陶某要求該債務由沈某負責清償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