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約定獨攬債務 不能對抗債權主張
作者:吳亮亮 陸輝 發布時間:2007-10-09 瀏覽次數:2870
本網南通訊:婚姻存續期間欠下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盡管離婚時雙方約定由一方承擔全部債務,但該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的主張。
2004年7月,陶某和沈某商議,如果兩人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權全部歸妻子沈某所有,共同債務也全部由妻子沈某負責清償。夫妻倆在武漢經營小五金期間,曾向萬某賒購電動工具等零配件。2003年4月,經結帳,陶某夫妻共結欠萬某貨款18000元,后陶某夫妻累計退貨價值6500元。2005年1月,陶某和沈某經法院調解離婚。余款11000元萬某多次催要未著,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陶某和沈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結欠萬某貨款,該欠款系兩人在夫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該債務,兩人負有共同清償的義務。陶某和沈某在離婚時雖約定共同債務由沈某負責清償,但該協議不能對抗債權人的訴訟主張,故陶某要求該債務由沈某負責清償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