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是司法改革的新方向
作者:符向軍 發布時間:2007-09-28 瀏覽次數:1365
訴訟,民間俗稱“打官司”。千百年來,老百姓都有一種“厭訟”思想,認為打官司不是一件光彩的事,說明與他人之間、與鄰里之間關系不睦,是為人處世的失敗,這甚至是一種丟臉的事,難以啟齒。究其根源,這是一種小農經濟思維的產物。
斗轉星移,時世更迭,人與人的交往無論內容、時空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巨變,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后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利益多元化,社會交往中的各種主體不再是與世隔絕、“老死不相往來”的單一主體,隨時都會與其他主體發生各種各樣的關系,有合作,也有對立,發生摩擦產生糾紛在所難免,到法院打官司也不再稀奇和可怕。
如今,伴隨經濟發展和交往的頻繁,人們到法院打官司越來越多,其實反映了人們法律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他們尊重法律、信任司法,相信法官會根據正義的法律居中裁判,為他們討回一個公平的說法。
既然打官司的目的是為了討一個公平的說法,民事訴訟的功能也就浮出水面,那就是“定分止爭”。根據古典記載,“分”是名分,把名分定下來,爭斗便會“出事無名”,偃旗息鼓了。關系一旦理順,產生糾葛的當事人只要不是故意無理取鬧,一般都會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不再爭來斗去,是親屬的重拾親情,是朋友的重歸于好,是鄰里的重歸和睦,是陌生人的握手言和……達到一種自然和諧的美好狀態。這樣的和諧越多,人們的心情就會越開朗,家庭鄰里就會越和睦,社會矛盾就會越少,國家就會越加穩定,各項工作就都能順利開展??梢?,這樣一種人人修好安定和諧的社會生態,于個人、于家庭、于國家、于社會都是善莫大焉。
訴訟的功能是定分止爭,達到和諧則是訴訟的美好境界,難能可貴?,F代法治的發展也以追求人們內心的安寧、自由、和諧為依歸,那種只管是非判斷不管結果死活的裁判理念不斷受到人們的質疑和批判,也與以人為本、人性關懷的現代司法理念漸行漸遠。
隨著司法理念的不斷進步,世界各國范圍內的民事訴訟模式也在不斷演進。此前,主要有兩種類型的訴訟模式。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國家采當事人主義模式,大陸法系國家采法官職權主義模式。當事人主義模式強調當事人之間的積極對抗,法官消極被動,一般不加入到當事人的爭斗中,更不會幫助哪一方當事人去取證;職權主義模式則強調國家干預法官主導,法官可依職權主動調查取證。兩種模式各有利弊。前者堅持法官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但是過于消極往往會使律師單純憑訴訟技巧而非證據、事實打贏官司,造成程序無限期拖延,真相被掩蓋,實體正義不能實現;后者法官過于介入,家長制色彩濃厚,法官不堪其累不說,容易先入為主,驕橫擅斷,造成公平喪失。因此之故,世界上兩種訴訟模式一直取長補短相互交融,并且不斷修補調整。在汲取兩種訴訟模式精華的基礎上,我國法律強調法官中立裁判,同時賦予法官訴訟中的絕對主導地位,在幾種法定情形下,法官還可依職權調查取證??偟膩砜?,我國司法長期以來所采的訴訟模式仍然屬于職權主義模式范疇。
無論以上哪種訴訟模式,都有一個致命缺陷,那就是法官高高在上。要么固守清高,眼里只有抽象的法律,漠視一切,威嚴是威嚴,但也冰冷刺骨,還往往讓正義從法官眼皮底下溜走;要么頤指氣使,高人一等,神氣是神氣,越俎代庖卻未免失當。他們的一個共同特點是參與訴訟的各方,包括法院、法官、原告、被告、律師等不在一個平等的的地位上、和諧的氛圍中完成訴訟過程。當事人的概念就是矛盾對立,唇槍舌劍,永遠爭斗不休;法官則生殺予奪,高高在上。世界各國司法實踐不斷證明,這兩種訴訟模式均難以充分滿足現代社會妥當解決社會糾紛的需要。法官的一紙裁判,往往只管法律是非不管實體后果,要么使訴訟遙遙無期,當事人不堪訴累;要么草草結案、結案了事,而非案結事了。在司法權威意識尚未很好樹立的我國,遙遙無期式、結案了事式、只管法律是非不管實體后果的司法裁判,都是產生各種上訴、申訴、上訪、信訪的重要原因,導致民間矛盾始終不能很好消除,影響穩定和諧的社會格局,司法的社會效果很差。
多年來,我國法院一直致力于司法方式的深化改革。面對社會轉型期的司法局面,今年一月召開的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法院肖揚院長首次提出“和諧訴訟模式”。他指出:“民事訴訟應當是和諧的、有利于糾紛及時了結的訴訟,不應當是相互頂牛的、沒完沒了的訴訟”。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友最近又專門在人民法院報上以答記者問的方式對“和諧主義訴訟模式”司法概念加以詳細解讀。他指出,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不能適應中國轉型時期社會糾紛解決的特殊需要。我國訴訟模式轉換的基本方向應當是構建和諧主義訴訟模式,這是社會主義訴訟制度發展的現實選擇,是完善我國訴訟立法,優化訴訟制度的一項重要任務。他認為,法官與當事人之間是一種互動和協作的關系,訴訟是法官與當事人共同促進的作業。法院和當事人之間以及雙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自主對話與交流、充分協商與溝通,是和諧主義訴訟模式運作的基本機制,不僅僅要在法律程序上解決糾紛,還要讓社會關系恢復到或者達到一種真正的和諧狀態。
由此看來,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擺脫了單純從訴訟技巧、訴訟程序上解決糾紛的狹隘視野,將司法訴訟作為一項所有人均可接近和享有的社會福利,是一種恢復性司法,著眼于當事人爭議的徹底消解。它是實現訴訟程序從對立走向合作、從對抗走向協商的新型糾紛解決機制,代表了一種以人為本的新型的正義觀,體現了當事人雙方訴訟地位的實質性平等和當事人意志表達的真實自由,充分兼顧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是對傳統訴訟理念和訴訟哲學的超越,是訴訟功能、訴訟價值的本旨性回歸。因此,我們可以說,司法和諧是訴訟的理想模式與圓滿狀態,是當前社會糾紛解決的最佳機制,是每一個到法院打官司的訴訟當事人之福,是他們所喜聞樂見的全新的司法改革舉措。而這,正是每一個司法工作者都應該孜孜以求不懈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