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競合”侵權的甄別與歸責
作者:楊忠勝 王中秋 發布時間:2011-11-18 瀏覽次數:452
2010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徐某駕車從縣城回家途中,與行人戴某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徐某未及時救治傷者,走到路邊打電話給朋友幫忙處理此事。司機劉某駕駛一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路過此地,從戴某身上碾過,致使戴某死亡。經認定,徐某與劉某對第二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對本案中兩被告應如何承擔事故責任,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兩被告行為間接結合,致使受害人死亡,應就各自過失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兩被告行為直接結合,致使受害人死亡,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多因事故又稱“原因競合”的數人侵權,是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無共同故意或過失,但其行為直接或間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結果發生的侵權行為。本案被告徐某未設立警示標志便將受害人置于路上的行為與被告劉某未按規定行駛的行為相結合,造成了受害人戴某的死亡,屬于典型的“多因”事故。
多因事故根據事故原因結合模式的不同分為直接結合型多因事故與間接結合型多因事故。兩者在性質與歸責原則上均有著本質的區別。
直接結合型多因事故,又稱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指多名加害人雖無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 但加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結果而構成共同侵權。復數加害人實施的數個行為緊密結合在一起,原因和加害部分難以區分,數個行為凝結成了一個共同的加害行為并最終對受害人產生了一個整體的損害。《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可見,該類侵權原因的不可分性和關聯緊密性以及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必然性,構成適用連帶責任的基礎。
間接結合型多因事故,是指多名加害人實施的多個行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獨立的作用,原因能夠分割、能夠評價的,不是直接結合,不構成共同侵權。《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更加清晰“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類侵權通常是只有一個加害行為同損害結果有著直接因果關系,某些行為或者原因只是為另一個行為或者原因導致的損害結果創造條件或擴大傷害,各行為或者原因所起的作用是可以評價的。
上述分析可知,多人侵權“直接結合”與“間接結合”的區別在于:“直接結合”數個行為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對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無法區分,雖然這種結合具有偶然因素,但數個行為已緊密凝結為一個共同的加害行為共同對受害人產生一個整體的損害。“間接結合”數行為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導致損害后果發生的行為,其中某些行為或者原因只是為另一個行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發生創造了條件,而其本身并不會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發損害結果。
本案中,導致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劉某駕車碾壓,徐某將受害人置于路上的行為,雖不會直接導致受害人死亡,卻為損害結果創造了條件。兩被告在主觀上無意思聯絡,只因偶然因素致使行為結合而造成損害后果,故不能要求其中一人承擔全部責任或連帶責任,而只能讓各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因此,兩被告應按過失大小或事故責任分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