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女子提起94次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含拘留所伙食標準
作者:鐘升 發布時間:2016-01-18 瀏覽次數:2266
中新網南京1月14日電 在不到1年半的時間里,江蘇南通一女子向政府多部門提起94次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的信息包羅萬象,甚至包括拘留所伙食標準。1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度典型案例。其中,南通女子陸紅霞對獲取政府信息權利濫用的案件引發了關于公眾知情權的討論。
根據江蘇省高院的案情通報,2013年11月26日,原告陸紅霞向被告南通市發改委申請公開“長平路西延綠化工程的立項批文”。同年11月28日,被告作出答復并提供了相關信息。陸紅霞不服,向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隨后的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陸紅霞及其父親陸富國、伯母張蘭三人以“生活需要”為由,分別向南通市政府、南通市發改委、南通市公安局等提起94次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包含公開拘留所伙食標準、征地拆遷資金來源等信息。行政機關答復后,其又分別向提起39次行政復議。之后,又以答復違反“《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未注明救濟途徑”等,分別向南通兩級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開訴訟36次。
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及其家庭成員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次數眾多,內容包羅萬象且多有重復,其不間斷申請政府信息,真實目的是借此表達不滿情緒,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施加壓力,以實現拆遷補償安置利益的最大化。
據此,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行政裁定:裁定駁回原告陸紅霞的起訴。同時表示對陸紅霞今后再次向行政機關申請類似的政府信息公開、向人民法院提起類似的行政訴訟,法院均將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現有規定進行嚴格審查。陸紅霞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院人士表示,知情權是公民的一項法定權利。公民必須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能夠實現立法目的。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違背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會構成知情權的濫用。當事人反復多次提起瑣碎的、輕率的、相同的或者類似的訴訟請求,或者明知無正當理由而反復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對其起訴嚴格依法審查,對于缺乏訴的利益、目的不當、有悖誠信的起訴行為,因違背了訴權行使的必要性,喪失了權利行使的正當性,應認定構成濫用訴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