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在行政審判中積極運用協調方式,努力化解矛盾糾紛,力促官民和諧。今年19月,該院共審結行政案件41件,經協調,有21件申請撤回訴訟,占51.2%

 一是領導重視親自抓協調。該院牢固樹立協調意識,通過領導帶動協調工作的開展;凡是行政審判中遇到重大、復雜案件,“一把手”積極向當地黨政領導匯報,與行政部門“一把手”溝通,提出協調意見,組織雙方進行建設性的協調溝通,盡力促成案結事了。

二是完善多元參與機制。為營造民主、寬松、信任的行政糾紛協調環境,提高協調、和解結案的成功率,該院積極爭取黨委領導,自覺接受人大和政協的監督、評議;進一步完善由法院主導、行政機關配合、利害關系人參與、黨委支持的協調機制,通過不同層次有針對性的協調,努力化解了各類行政糾紛。努力實現行政機關與行政審判的良性互動。

三是注重協調工作的實效性。在協調方法上,根據不同案情,選擇最佳協調部門,充分發揮整體合力。對于行政裁決、土地行政登記等主要爭議存在于行政相對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行政案件,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由行政機關為主、法院為輔開展協調。對群體性行政案件、社會敏感性案件或裁決結果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案件,由法院與行政機關共同組織協調,妥善化解行政爭議,促進“官民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