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寧法院制定四項措施保證法官判后釋明工作落到實處
作者: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9-20 瀏覽次數:551
本網南京訊:為進一步強化息訴穩控工作,從源頭上減少和避免當事人因對裁判說理不透或不理解等形成的涉訴信訪案件,切實做到“案結事了”,近日,江寧法院出臺《法官判后釋明工作規定》,從四個方面保證法官判后釋明工作落到實處。
一實法官判后釋明要制作工作筆錄附卷,或在宣判時記入宣判筆錄。審管辦對判后釋明情況納入案件質量評查范圍進行評查。
二是對未按規定作法律釋明工作的,由立案庭開出釋明轉辦單移送原承辦庭,原承辦法官應當及時開展釋明,可以當即約申訴人進行釋明,也可以預約時間進行釋明。
三是釋明工作應當在接辦后一個月內完成,并將結果反饋給立案庭。對經承辦法官釋明未果的,應當由原承辦庭庭長再次進行釋明,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有可能引發上訪、群訪等信訪事件的案件,分管院長、庭長應當主動做釋明工作。
四是立案庭對釋明轉辦單的反饋情況按月通報,對原承辦法官接辦后未釋明、不釋明或者在釋明中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矛盾激化,或者不及時反饋報告有關信息導致重大信訪事件的,按法官懲戒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