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刑事懸賞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懸賞金由小數額幾萬,達到最大數額20萬元,有關刑事懸賞的問題再次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和舉報,而刑事懸賞都承諾給予提供案件線索的公民以巨額獎勵,這似乎與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違背。但仔細分析,事實并非如此。首先,法律義務有高度注意義務和一般注意義務之分,如知情舉報、與犯罪行為作斗爭對于公安司法人員來說顯然是一種高度注意義務,違反此義務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對一般公民而言該義務只能是一般注意義務,不可能要求各個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去注意查獲犯罪,而法律也沒有規定違反此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懸賞很明顯把公民對查獲案情、抓獲嫌疑人的注意程度提高到一般注意義務之上,并且賞金越高,一般公民注意程度就提升得越高,按照等價有償原則,公民被提升的這一部分“注意度”應有相應對價。此外,現實社會對保護舉報人缺乏力度,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提供破案線索者給予獎金,也體現了公民的一種風險收入。事實上,刑事懸賞案件大多為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著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對這類案件,如果不及時偵破和抓獲犯罪嫌疑人,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還會遭受重大損害,社會影響也將極其惡劣。因此,采用懸賞方式加快破案也是完全符合訴訟經濟和效益原則的。所以說刑事懸賞與我國的法律規定不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