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民一庭引導律師居中調解實效明顯
作者:姬廣勇 發布時間:2007-09-19 瀏覽次數:765
本網徐州訊:銅山法院民一庭受理的案件中,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代理訴訟的占76%,但基于其自身利益、個人修養、工作性質的原因,在法院調解中往往起著消極作用。訴訟過程中,律師不僅容易掌握事實真相和熟悉法律規定,而且具有談判協商方面嫻熟的技巧,當事人之間可能不好溝通,但當事人的代理人之間便容易溝通,因此,如果充分調動律師參與調解的積極性,律師愿意配合法官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將會對法院調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為此,我們與縣司法局協調,一方面建立了法官與律師的互評互動機制,強調法官與律師要相互尊重,法官要以公正司法的形象和嫻熟的法律業務影響律師,引導律師幫助法院做好平訟息訴工作,另一方面建立了訴訟代理人信息登記制度,其中將代理律師是否積極配合法官的調解工作作為重要的登記內容。對于促進和諧安定工作成績突出的律師,建議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律協予以表彰,促進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協助調解的積極性。
引導律師居中調解,在審判工作中產生了實效,如原告韓金榮訴被告銅山縣第二人民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原告韓金榮因下腹部包塊伴經量增多入住被告處行全子宮切除術,術后三天發現左側輸尿管梗阻,第四天再行予以縫合。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該病例構成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完全責任,三級戊等醫療事故事故對應的是十級傷殘。經計算約34000余元,經做工作,醫院同意給付36500元,但原告堅持賠付50000元,多次做工作,原告堅持己見,最后說到不能低于38000元,差距甚微,正好崔鐵軍律師來開庭,主動對法官說去做做原告的工作,因原告曾經托熟人找過他,其無時間而未能代理,他幫助原告認真計算了數據,原告終于認識到調解對其有利,該案一蹴而就,錢款及時到位,達到了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