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注重運用調解方法定紛止爭,及時化解糾紛、確保受害權益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今年18月份,該院共審結道路交通事故案件47件,其中調解結案37件,調解率78.6%,當庭兌付率69.2%

一是設立專門合議庭。選擇專長調解人員,指定綜合素質強、長期從事一審民商案件審判、具有交通事故案件審理技能的的資深法官擔任調解工作。

二是推行先行調解的方式。對案件事實清楚、案情比較簡單的案件,向當事人雙方宣講調解的重要作用,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促使當事人在內心深處形成“和為貴”、“息訴寧人”的訴訟心理,鼓勵當事人采取便捷的調解方法實現“案結事了。

三是針對訴訟請求逐項進行調解。法官就事故責任的認定所涉及的責任承擔作出說明,讓當事人明白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對于有爭議的部分,如誤工時間和誤工損失等計算,法官告知合理的計算方法,促進調解。

四是依靠鑒定和評估手段促成調解。當事人對傷殘等級、財產損害程度有爭議的,法院委托專門機構進行傷殘鑒定和損失評估,從而依照鑒定和評估結論促成當事人調解。